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耿学清)在昨天(24日)下午市人力社保局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明确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24小类情况。
第一大类包括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关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通知》还详尽地明确了第一大类中四个类别的具体内容。
第二大类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实行“一裁终局”。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相关规定,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到裁决须在45天内完成,复杂疑难案件不超过60天。
劳动争议案件要想实现“一裁终局”,不仅要符合适用范围的规定,还有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不能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
另外,如果是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规定的,也适用终局裁决。
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有两种情形在“一裁终局”之外。第一种是同一个仲裁裁决中,既含有终局裁决事项,又含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另一种是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这两类案件都不适用终局裁决。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的,可以在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如果劳动者不服裁决,也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时间必须是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裁决结果,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预计今年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案件将达到30%,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减少法律程序,尽快恢复劳动者被侵犯的利益将大有益处。
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的两大类情况
第一大类
劳动报酬 (4类)
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与其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工商医疗费(11类)
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费、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经济补偿金(4类)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报酬差额、竞业限制补偿金
赔偿金(4类)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第二大类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