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亮剑”释法:该出手时必出手 第104期

2016-11-07 16:47   作者    编辑 王立立(QJ0001)

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这是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第五次对其行使立法解释权。究竟什么是人大释法?"一国两制"主张的司法独立是否动摇?"港独"只是不同政见么?香港民众怎么回应?历数全国人大对港四次释法,都厘清了哪些问题?

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解释中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其中“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包括: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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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仪式上,青年新政议员游蕙祯粗口辱华 梁颂恒披“宣独”旗帜竖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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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未宣誓完并被禁止参会的辱华青年新政议员游蕙祯、梁颂恒再次上演闯立会的把戏,并自行宣誓,引发会议混乱。

而近日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仪式上,少数候任议员故意违反宣誓要求,公开宣扬“港独”,侮辱国家和民族。被裁定宣誓无效后,仍然强闯立法会,致使立法会无法正常开会。其恶劣言行,属违反基本法,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什么是“人大释法”?

“人大释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香港特区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纷争、诉讼不清)作出立法解释。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列明,《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此处需要重点注意的是,“人大释法”只是为了明确条文具体含义而不是变法”。

不同于有些国家的宪法法院,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即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这与香港向来奉行的普通法司法解释权(由司法机关解释法律)有很大差异。

溯源“立法解释权”系源于欧洲大陆法,并非中国发明,亦非中国独有。即便在普通法的老家英国,英国国会亦曾通过《解释法例》(Explanatory Act)来解释以前通过的法律,这也属“立法解释”的一种。

历次人大释法都解释了什么问题?

其实长久以来,香港各界对人大释法的态度始终晦涩,主要症结在于:人大释法是否破坏法治,干预香港司法自主。

那么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次释法都带来了什么样的结果呢?小编分别梳理了自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释法的前因后果,您一看便知。

【1999年】内地出生子女居港权释法

重点: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

起因: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吴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权。这判决令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包括私生子女在内。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估计在10年内会有167万人可从中国内地移居到香港,将给香港社会带来沉重的人口压力。因此,叶刘淑仪联同当时的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到北京寻求人大释法。

结果:同年6月,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指出只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而使有权来香港的人数减至20万。

【2004年】普选问题释法

重点:修改选举条例的建议必须得到人大的支持

起因:2003年末,第三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成为一个争拗话题。根据《基本法》第45条,特首的产生办法最终会由普选产生,但并未明确的订立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不过,基本法附件一第七节亦说明了选举条例可以在2007年或以后被修改。

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4月6日通过关于对《基本法》附件1及附件2的解释,并明确表示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修改选举条例的建议必须得到人大的支持。同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决了于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及2008年立法会选举中实行普选。

【2005年】新行政长官任期释法

重点: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

起因:2005年3月,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因病辞职。各界为下一任行政长官的任期而争论不休。建制派提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该继续董建华余下任期,并提出基本法中有相关立法原意。而反对派则认为下一任行政长官应开展新一个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选举全面普选。

结果:2005年4月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提出就《基本法》第53条有关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4月27日,人大常委会对释法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为前任余下的任期。

【2011年】国家豁免权问题释法

重点: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

起因:2008年,刚果民主共和国向中国中铁批出开矿权,期望换取中国中铁对国家的基建投资,却被一间美国基金公司以债权人身份,要求截取中国中铁投资的1.02亿美元作为抵债。刚果民主共和国以“绝对外交豁免权”图阻基金公司追债,却被香港法院上诉庭裁定败诉,因香港依照普通法继续实行1997年的“有限度豁免权”。刚果民主共和国不服判决,要求终审法院就外交豁免权提请人大释法,释法请求获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同意。

结果: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因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故此香港特区须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绝对外交豁免权”,终审法院于2011年9月8日判决刚果胜诉。

人大释法是否干预了香港特区司法自由?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港澳台法研究中心主任徐静琳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终解释权”确保了特区司法独立运作。她理解,基本法的解释机制包含了三个层面的意思: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对部分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对终审案件涉及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条款的解释有报请程序上的限制。因此,“最终解释权”与“最终裁判权”是分开的,所有涉及基本法解释的特区案子的“最终裁判权”是属于香港法院,两者并不矛盾。

那么问题来了:当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香港终审法院的解释不一致的情况,即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与地方法院的解释发生差异,终极效力在哪里?特区的终审权是否会因此受到限制?

简单来说,全国人大对《基本法》只有解释权,最终裁定权在香港终院,怎么依据法律裁夺,是香港终院自己决定的。但是,凡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解释”这类敏感问题,则必须报请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11月7日亦对此问题时作出回应。李飞表示,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从来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区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赋予的,不可能存在违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当香港社会各方面对基本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影响到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及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此外,李飞也对外界有关“港独”问题是否已上升到一定高度的猜想作出回应。他强调,“港独”问题不是香港有些人讲的是不同政见,任何国家的政见必须守法,违反法律的就不是所谓的政见。基本法很多的地方都规定,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是直辖中央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分裂国家、破坏“一国两制”是重大违法问题,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其实,从往年的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人大释法”所聚焦的问题,都是在香港回归以后所产生的、存在广泛社会争议、《基本法》中未能涉及或不够明确的范畴。而人大对于释法也一直是秉持着谨慎的态度。

引述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动释法时,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李飞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就曾表示:“可以说不到万不得已,人大不会出手。”

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11月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中央一直珍视香港法治,过往四次释法都事出有因,每次都有效而妥善地解决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并可能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问题,每次都没出现他们所说的严重后果,更令有关法律制度更完善。真正尊重和遵守《基本法》,就要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力,包括《基本法》的解释权,不要动辄以维护香港司法独立为借口,排斥中央的权力,甚至凌驾于中央权力之上。”

全国政协常委陈永棋也在其后引述,张晓明指香港社会有些人出于善意,对释法抱有疑虑可以理解,但有一些人基于“惯性思维”,动不动把释法说成干预司法,这就是伪命题,设置了“话语陷阱”。

各方对此次“人大释法”持什么态度?

梁振英:“支持人大常委会释法须遏止蔑视宣誓及鼓吹分裂行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1月7日召开记者会,强调支持全国人大常会的释法,特区政府和社会大众对“任何刻意违反上述(宣誓)规定、蔑视依法宣誓程序、甚或借机侮辱国家民族、鼓吹分裂国家或主权的行为,都必须遏止,严正依法处理”。作为特区的首长,他重申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全体香港市民有责任维护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民族的尊严和利益”。

新华社: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允许“港独”,这是香港最重要的宪制和法律原则。

新华社在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释法草案后发布消息,人大释法是严正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之举。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个别候任议员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行,已触碰不可逾越的政治和法律底线。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释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明确告诉鼓吹“港独”的人,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任何情况下都决不允许“港独”,这是香港最重要的宪制和法律原则。人大释法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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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众:主流人群认同人大主动释法

据大公网7日报道,日前有网上民调显示,香港网民就“是否支持人大主动释法以解决宣誓风波”进行投票。其中主流民意认同这一做法。截止报道前,超过3.6万名被访者当中,有78%人认为“应该”,22%人认为“不应该”,未有人表示“无意见”,可见民意所在。

有网民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可以“一锤定音”,解决“港独”引起的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的问题。也有网民留言称游、梁的不当言论只是香港少数声音,网民“徐靖”就提到“中央应该看到绝大部分香港人守法爱国爱港,现时是被绝小部分坏分子骑劫”。

策划/执行:巢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