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 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利用其先后担任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10余万元。
今天(28日)上午,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宣判后,张晓的辩护人表示肯定要上诉。
案情 帮人参演春晚等受贿百万
今年53岁的张晓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张晓利用担任电视台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请托,为赵某之女进入电视台工作提供帮助。
2010年春节前后,张晓收受赵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张晓利用先后担任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等职务的便利,接受陈某请托,为陈某之友参演电视台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等多个节目等提供帮助。
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张晓先后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78.6万余元)、酒店消费卡3张(价值人民币29.8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8.4万余元。
否认指控 称不具受贿主观故意
据了解,一审庭审时,张晓不认罪。张晓称,他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之女进入电视台工作,赵某给其金条是朋友之间的馈赠。
张晓表示,他在电视台等任职期间,具有节目制作的决策权,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宣传、推广。
陈某鉴于他为其公司提供了诸多咨询帮助,以及想招聘他到公司工作才给予的财物,他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他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判决 因受贿罪一审被判6年
上午10点半,张晓被带进法庭,他与旁听的亲属点头打招呼。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在案冻结、扣押了部分赃款、赃物,可对张晓酌予从轻处罚。
一中院据此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晓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