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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贪百万培训费 退休后退赃百万自首

2017-01-04 15:04 千龙网

来源标题:听闻审计进驻 退赃百万自首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原主任 贪百万培训费 退休后案发 因受贿判2年半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已经退休的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原副理事长兼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原主任杜某,听到审计署要对其进行审计的消息后,立刻联系山东、湖北、河南等地区质监培训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将收取的百万元“感谢费”退还,随后投案自首。《法制晚报》记者获悉,三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罚金10万元。

案情    中心主任收百万培训费

62岁的杜某系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原副理事长兼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原主任;案发前已经退休。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杜某在担任鉴定指导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鉴定指导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4年间先后多次收受山东质监培训中心主任姜某、副主任崔某、海人学校校长李某、湖北质监培训中心主任钟某、河南质监培训中心培训科科长毛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作案后,杜某于2014年5月至6月间将所收款项分别退还姜某等人。

2014年6月初,杜某主动向质检总局纪检组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证言  为尽快拿到证书 给主任送钱

证人、山东质监培训中心鉴定部主任姜某证言称,山东质量技术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所挂靠在山东质监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山东省内的质量技术监督行业20个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组织报名、审核资料、教育培训、鉴定考核等。山东质量技术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所和鉴定指导中心在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 

山东质监培训中心就办理证书一事与鉴定指导中心有协议,每办理一个证书,鉴定指导中心收费40元。

2009年左右,有一次杜某让他去结算,他提出通过山东质监培训中心大账给鉴定指导中心打一部分证书费,再通过他个人账户给杜某个人账户打一部分,这样方便杜某尽快把证书协调下来。

姜某说,因为当时证书缺乏,一些业务单位经常催要证书,为了维护合作关系,让业务正常进行,他就想协调尽快拿到证书。如果把证书费都打到鉴定指导中心大账上,由于相关制度管理比较严格,杜某不方便用钱。从他个人账上给杜某打钱,不需要开发票报账,杜某能灵活处理,可以上交鉴定指导中心,也可以自己留用。

姜某说,他给杜某打钱也是为了感谢杜某,搞好相互之间的关系。“这些年他一共给杜某个人账户打了70多万元协调费用,后来杜某将这些钱退还给他。” 

崔某、李某、钟某等人的证言也证明了,给杜某钱一是表示感谢,二是希望早点能把证书办下来,杜某后来称要审计怕出事,将他们打给杜某个人账户的钱都退了回来。

供述    鉴定中心收费后办证

杜某供述,中国计量测试学会是社团法人,形式上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理,业务上受质检总局管理。鉴定指导中心是1995年成立的,主要负责拟定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划、计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本行业的职业标准,编写职业教材和试题库,资格审查,评估和检查,组织考评培训、考核认定,咨询服务及职业技能培训等。

杜某说,1999年他开始任鉴定指导中心主任,经人社部同意,鉴定指导中心有了发放证书的权力,相应业务得以开展。

杜某负责全面工作,包括总协调、出证、考核、鉴定等,当时有30多个合作单位,包括质监系统的中专学校、培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合作单位组织培训、考试,将学员成绩通过网上业务系统或纸质文件上报给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指导中心上报人社部,人社部审核后下发证书,鉴定指导中心把通过的学员信息打印到证书上,发放到各合作单位。

鉴定指导中心向合作单位收取一定费用,因为没有收费标准,各地收费不一样,有的40元,有的60元,最多的能收100元,双方协商确定。

害怕审计露馅赶紧退钱 

杜某供述,姜某给他转钱,一是对他长期以来对山东质监学校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因为从2009年开始,鉴定指导中心的证书一直短缺,不能及时发放,经常有没有领到证书的学员去找。姜某为能及时拿到证书,多次打电话催要,给他转钱也是为了让他积极协调。

杜某说,姜某、崔某给他的感谢费和协调费,他用来买了股票,也买过购物卡等。 

2014年4月底,审计署到中国测试学会审计,发现单位发放证书的数量和应收钱款不符,山东质监学校欠鉴定指导中心一部分钱。杜某不想因为审计署的审查出事,就给姜某打电话,让他来京商量如何应对。姜某带着崔某来了北京。

杜某说,他们算了一下,说山东质监学校欠鉴定指导中心50多万元,但他们手上没有那么钱。杜某让他们想办法把钱补上,姜某等人回山东后把那部分款项转到学会账上。杜某去银行查询姜某等人给他个人账户转账的数额后,按数额将钱退还。

向单位纪检部门自首

2014年6月初,杜某找到质检总局纪检组领导,主动交代了2008年至2014年初多次收受6个地方合作单位负责人通过个人账户向其汇款100余万元的情况。

2014年6月12日,杜某就上述情况,向质检总局纪检组提交了《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并说明所收款项已经返还。

2014年8月,质检总局纪检组成立专案组开始核查,经核查,2008年以来,鉴定指导中心在收费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与合作单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收取每人次30元至100元不等的证书发放费。

2008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山东质监学校、烟台大学、河南质监培训中心、湖北省计量测试学会将证书发放费先后18次汇入杜某的三个个人账户,杜某没有把该款项上交计量测试学会,涉嫌侵吞公款。

经核查,2008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间,杜某三个个人账户存入大量现金,杜某不能说明款项的合法来源。

2015年4月10日,质检总局纪检组将杜某涉嫌侵吞公款案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判决    自首退赃 减轻处罚

此案庭审中,杜某对检方指控未作辩解。他的辩护人表示,杜某存在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杜某在有关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前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还姜某等人钱款,当庭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可对其减轻处罚。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罚金10万元。

文/记者 洪雪

责任编辑:王立立(QJ0001)作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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