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布十六类禁放区

2017-01-09 09:5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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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八类禁放区域

1.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2.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3.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4.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5.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6.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7.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8.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此类禁放地点和区域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设置禁放标志。

原有八类禁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设施;

8.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责任编辑:安勇(QN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