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入室行窃时被发现,为了逃脱竟张口咬人,结果从盗窃变成了抢劫。汪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近日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7月的一天凌晨,刚刑满释放不到半年的汪某一时“手痒”,打算“重操旧业”。他偷偷潜入朝阳区一公司员工宿舍,惊醒了睡在门边的小李。汪某立即逃跑。反应迅速的小李一把抓住汪某并搂住了汪某的脖子。汪某见大事不妙,猛地张口咬住了小李的右肩,小李痛得错了一下身子,却没有松手。汪某趁机将小李挤在门口的桌边,伺机逃跑,小李立刻用身体堵住了门,汪某眼见逃不掉便故伎重施,狠狠咬住了小李的右手虎口,小李赶忙大声呼救。被吵醒的其余舍友和住在对门的同事立刻赶来,将汪某制服并移送公安机关。经过鉴定,小李的伤构成轻微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还查明认定了汪某实施的另外一起盗窃。另外,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汪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