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李晗) 称有人盗用自己的照片作为社交软件上的头像使用,并对外聊天甚至骗取钱财,李女士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2万余元。
今天(3月20日)上午,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李某辩称她并未盗用对方头像,并以李女士侵犯其人格权为由提起反诉。
事件 社交软件头像遭“李鬼” 朋友误转账
原告李女士诉称,两位朋友在“探探”上看到她,后经核实,发现是李某用她的照片作为背景、头像,在“探探”上使用,对外聊天或交往,甚至骗取钱财,其中有一个被骗了1000元。
李女士找李某协商未果,双方共同前往派出所,当场登录了李某的“探探”账号,显示出李女士的头像及用李女士头像与他人的聊天记录。
李女士称,她多次找李某协商没有解决,为此她出现焦虑和抑郁的症状并数次就医。
故她以被告李某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据了解,此案曾开过一次庭,被告李某辩称,她并未盗用李女士的照片在社交软件上使用,原告所说的软件账号、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等并非其本人所为。李某以原告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 被告否认盗头像 出示证据称有人冒充原告
今天上午,22岁的李女士和18岁的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同时委托了一位律师到庭。
在法庭上,两位女士辩论激烈,均不认同对方的观点。
李某坚持盗用原告头像的行为并非自己所为,并出示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有人冒充李女士和她聊天,该人同时认可是其使用了李女士的照片在“探探”上使用。
李某称,她2016年初和原告李女士通过网络认识。
2016年9月起,原告李女士一直在微博和朋友圈诋毁她,称她使用原告照片骗取钱财,并散播了李某本人的照片、公布了她的学校和实习单位,还以各种号码多次打电话骚扰她本人和她的朋友。
“李女士还盗取了我的微信和QQ,散布虚假事实贬低我,侵犯了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李某说。
原告:被告涉嫌作伪证 转账朋友听出她的声音
对此,李女士称她没有传播虚假信息,李某盗用她的身份是事实。“我多次去医院和学校找李某,是为了解决这个事情,不是胡搅蛮缠,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她的微信号是我盗用的。”
李女士表示,“因为被使用了头像,对方拿着转账信息找到了我头上,我肯定要澄清一下。”她认为,李某在法庭上提交的所谓某人承认是其使用她身份的号码就是李某自己的号,对方有伪造证据的嫌疑。
庭上,李女士申请证人孙某出庭,孙某曾在“探探”上与头像是李女士的账号聊天并转账,他表示,由于该账号使用者和他打过电话,他通过声音就可以判断是李某本人,“她(李某)就是和我聊天的那个人,法庭可以去探探公司调取账号登录的使用情况,她的声音我记得,她的手机那时候也不可能更改,还有QQ、微信的聊天记录也是她。”李某称,她的微信在2016年10月1日前是她使用,但此后微信号被人盗取了,由于李女士经常打电话骚扰她,她手机号已经注销了。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