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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三轮车事故身亡 保险公司拒理赔被告上法庭

2017-03-22 15:24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驾驶电动三轮车 = 无证驾驶机动车?

事主驾驶电动三轮车出了车祸后,保险公司以事主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赔偿意外保险金,被事主家属告上法庭。今天上午该案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称,事主所驾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合同里有相关免责条款的说明。但事主家属称,电动三轮车不需要考驾照,而且上保险时保险员也没有对其解释免责条款。

2015年12月8日,金某在北京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及身故保险,保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至2017年2月27日。2016年7月18日,金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外出时遇交通事故身亡。交通队认定,金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金某的妻子、女儿等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金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的金某违法行为是驾驶电动三轮车(机动车),违反了交通法的第19条条款,即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道路安全法第8条规定,即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书证明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该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此,金某的家属表示异议。“当时业务员崔某向我推荐了这种意外保险,我把现金给他,他把保险卡给我,只是着重说对猫抓狗咬可以理赔。”金某的女儿说。“但保险员没有说保险条款以及免责条款,他也不知道电动车不属于理赔范围,我们认为免责条款无效。”

“虽然交通队认定是机动车,但是机动车是需要当事人考驾照的,而电动三轮车是不需要考取驾照的。”金某的女儿还表示当时卖给她保险的业务员并非被告公司的业务员,而是另一家保险公司员工。

但保险公司代理人仍然坚持他们已经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比如保险卡条款关于免责条款都用加黑字体加重,提示仔细阅读,网站上也有说明,原告登录网站激活保险卡时能看到。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作者: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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