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徐猛(化名)及朋友与刘军(化名)一起喝酒期间发生争执,徐猛等人一起用布条勒住刘军颈部致其窒息而亡。案发后,徐猛隐姓埋名,长期潜逃。2016年7月,徐猛在河南省濮阳市被抓获归案。24日上午,三中院开庭审理徐猛一案,徐猛当庭认罪。
被告人徐猛、杨某、许某、范某等人与17岁的刘军素有矛盾。1997年4月8日23时许,徐猛等四人在本市平谷县平谷镇杨某的租住处,与刘军喝酒时发生争吵。后刘军持酒瓶对徐猛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徐猛等四人随即用布条猛勒刘军颈部,造成刘军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告人徐猛等人将被害人尸体掩埋在某麦田内灭迹。作案后,被告人徐猛更名为张某某,长期外逃。
此案其他几名案犯陆续被抓获,1999年8月13日,北京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杨某、范某死缓;判处许某无期徒刑。
2016年7月21日,潜逃19年的徐猛在河南省濮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昨天,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徐猛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徐猛供述,自己和被害人没有矛盾,是朋友杨某欠了被害人的钱,双方因此起了争执,当时被害人用啤酒瓶殴打他,几个人这才联手把被害人勒死。当时杨某称是因为帮助徐猛才动手,所以徐猛必须参与杀人。在杨某的威逼下,徐猛参与了杀人行为,压住了已经被勒住的被害人的腿,直至被害人死亡。
徐猛还交代,抛尸用的自行车也是杨某逼迫自己偷窃而得,一旦他不服从杨某,就会遭到打骂。徐猛辩解称,他是在无奈之下被逼,从而犯罪。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文/本报记者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