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北京市卫计委公布了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4月8日起,北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除军队和武警系统)全面执行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在制定采购目录时,应在不增加患者用药费用负担的原则下,优先选用同品或同厂日均费用较低的品种。
未来,北京市供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全部按照阳光采购政策执行。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采购。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与二三级医疗机构共用一个平台,药品采购目录实现上下联动、品种对接。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遵守各项政策要求,合理确定药品采购目录。替换品种时,应坚持不增加患者用药费用负担的原则,优先选用同品或同厂日均费用较低的品种,必要时对新进品种开展经济性论证评价。(记者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