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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男子遭拘禁跳楼身亡 四被告人获刑

2017-04-05 15:08 千龙网

来源标题:债务纠纷遭拘禁跳楼身亡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宁)  2015年10月的一天,男子郝某在大兴一居民楼跳楼后死亡,警方调查后发现起因是郝某与他人之间有贷款债务纠纷而被人非法拘禁,其间跳楼致死。

大兴检察院认为,王某、申某、许某、谭某等四人有非法拘禁的行为故提起诉讼。

今天(5日)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大兴法院一审认定四名被告人具有非法拘禁的情节,且与被害人郝某跳楼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四人10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共同赔偿郝某父母5万余元经济损失。

事件 一男子坠楼摔伤  报警后却不见踪迹

2015年10月2日17时许,大兴区一栋居民楼北侧底商饭店门口,一名男子从天而降摔落在地上。赵先生吃完饭从饭店出来时,这名男子正好掉在了他正前方不到一米的位置,赵先生被吓了一跳,他赶快跑到旁边的一个小树林里报警。

当赵先生回到事发地点时,却发现坠楼的男子不见了,现场只剩下一摊血迹,赶到现场的民警和赵先生在某居民楼的5层至6层的楼梯间找到了那名男子。

事发现场附近的便利店店员小孙说,他看到有3名男子抬着一个人从他店里经过,被抬的男人用背心蒙着脑袋,他嘴里嘟嘟囔囔,说的什么也没听清,他以为是喝醉了被人抬回来的。

调查 多处骨折抢救无效  警方发现其曾贷款19万

《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事发后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到场后将男子送往大兴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民警在大兴区某镇的一栋居民小区进行勘验,在小区外1号楼楼下东侧地面发现一处血迹,1号楼1楼大厅地面发现红色擦蹭痕迹,在5楼的楼梯间、5楼和6楼之间、和某屋内发现多处血迹。

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均为被害男子郝某所留。经过对其进一步解剖检验发现,郝某体表损伤较轻,但身体多处骨折,符合高坠伤特征。

为何郝某会从楼上坠落下来?这起发生在街边的悬疑命案成了办案民警的心事,为了尽快破案,他们迅速展开了大量的调查。经初步调查,种种迹象显示,2015年8月21日时,郝某曾向某金融公司申请贷款19万元。

2015年10月2日晚上9至11时左右,办案民警先后将王某、谭某、申某、许某传唤到案。进行进一步调查。

原委 以其身份帮办贷款  收款后欲跑路被拘禁

王某到案后交代,他是给人代办POS机、信用卡、贷款中介的业务员,挂职在某资产分公司,主要做贷款抵押业务。公司就是他和许某、谭某、崔某等几个朋友合伙一起开的。

2015年8月下旬,客户申某找到他说想让自己帮他申请一笔19万元的贷款,但他发现申某的征信有问题,不能给他贷出款来,于是他就给申某出主意,让申某找来一个征信没有问题的人帮其申请贷款。于是,申某就找到了郝某。

“申某让我们以郝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这笔贷款,后来我们以郝某的名义向某金融公司申请了一笔一年期的19万元的贷款,抵押物是申某提供的一套大兴礼贤镇的房产,申某跟郝某谈的时候是钱到位后实际使用和还贷都是申某自己,而郝某在款到账后会分得3000元的好处费。”王某说。

王某说,他们带着郝某去银行办了张他名字的银行卡,将这张银行卡和郝某的身份证押在公司,2015年9月,金融公司准备将贷款拨付时,当天他叫来了申某和郝某在公司领钱,当天中午11时左右,贷款到了银行卡上,郝某借口到门口抽根烟,却趁他们不注意跑了,事后他们发现押在他们公司的银行卡已经被郝某进行了挂失,郝某当天就将这笔19万元贷款转走了。

王某说,他按照郝某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了郝某河北老家,其父母说不知道这件事,也没见到郝某。

2015年9月16日早上,同行小张跟王某说郝某到他们公司办贷款,于是王某就和许某、邱某一起去朝阳大望路SOGO现代城找到了郝某。他们将郝某带回车上给了他两耳光问其贷款的下落,郝某却说他自己也被骗了,钱被另外两人弄走了,而他只分了3万块钱。

当晚8点多,王某等人将郝某带回办公室,让其还钱,郝某联系了另外两个人,对方开始狡辩没有骗钱,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了,他们就让郝某在这里多待几天,钱回来了就不追究了。

10月2日中午12点左右,郝某还是说找不到人,王某等人就打了郝某两耳光,告诉他要报警告他诈骗。大概半个小时后,郝某二话没说就钻窗户跳了下去。“我们赶紧跑到楼下,看到他额头上流血,我扒拉了他一下,他说疼,就没动他,后来我们准备将郝某抬回屋里,但听说楼下有人报警,一慌就把他放在了楼梯间。”

许某和谭某到案后的供述也证实了此事。

指控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公诉

2015年10月2日,王某、许某、谭某和申某四人被羁押,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大兴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

2016年6月,大兴检察院向大兴法院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据大兴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许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将郝某从朝阳区载至大兴区,后与被告人谭某、申某于2015年9月16日至10月2日将郝某拘禁在大兴区某镇的一个屋子里。10月2日当天下午5点多,郝某跳楼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郝某符合高坠致全身多处骨折,造成重度机化性肺炎、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当晚四人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致被拘禁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次庭审,郝某的父母同时向法庭提交诊断证明、误工证明,提起民事索赔,要求四名被告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但他们认为原告人主张数额过高,没有能力赔偿。

判决  四被告人获刑 主犯判10年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许某、谭某、申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大兴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王某、申某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某、许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而谭某、申某虽有投案情节,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院认定其二人不构成自首。

王某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组织者,且积极参与犯罪行为,系主犯,许某、谭某、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本案审理期间,谭某主动预交了5万元的赔偿款,法院依法对上述三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为逃避王某、许某、谭某、申某的非法拘禁行为而跳楼死亡,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与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予以处罚。

同时,法院指出,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郝某的父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合理要求的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大兴法院综合四名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拘禁罪判令,王某获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申某获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许某获刑6年;谭某获刑4年6个月。同时,四名被告人还需共同赔偿郝某父母合理经济损失5.75万元。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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