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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建立体车位被要求拆除 法院认为其有安全隐患

2017-04-11 16:17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业主私建立体车位 法院判令拆除

今天(4月11日)上午由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业主王女士被要求将车位上的升降设备拆除。记者了解到,法院做出这一判决是基于目前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且违反业主公约的规定,但法院并没有否认个人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这一行为的正当性,相反认为“应该得到鼓励并予以规范”。因此上午宣判后,朝阳法院就相关规范问题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

王女士家住望京地区,她在小区地下车库拥有两个相邻的产权车位,但她家共有4辆车,所以自己花钱在两个车位上搭建了一个升降停车设备。就是这个升降设备,引起了其他业主和物业的反对。

主审法官曾去现场进行实地勘验。记者在现场看到,两个车位相对独立,没有其他车位与之相邻,但车位旁边就是一个供业主进出的单元门。据物业人员介绍,升降设备钢立柱固定用的支撑钢钉入了墙面,占用了公共区域。且升降设备使用的是380伏的电,因物业不给接电,为解决用电问题,王女士是穿楼道从自家电表引的线。

万科物业和王女士都认可,在车位改建前,并未经过物业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法院同时查明,小区业主公约约定,“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对业主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安装的升降停车设备占用了业主共有区域,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且380伏的电路穿过公用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存在安全隐患,对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存在巨大风险。故搭建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拆除。

法院同时指出,王女士作为车位产权人,有权使用并处分车位,但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业主公约。王女士的加建行为违反了业主公约关于禁止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的规定。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将升降停车设备拆除。上午宣判后,王女士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上诉

法院建议:应规范自建立体车位行为   

主审法官斯晓荷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王女士安装升降停车设备确有客观现实需要,并且在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明显不足、占道停车进一步加重交通拥堵的背景下,王女士的这一做法也符合充分挖掘城市空间资源、鼓励社会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但是王女士的改造行为本身未经其他业主同意,且未经过住建、质检、电力等机关的审核、批准,因此必须加以规制。

斯法官指出,抛开本案,个人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行为符合政策导向,本身应该得到鼓励并予以规范。为此,在宣判的同时,朝阳法院针对此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

在建议中,法院指出目前相关规范仅针对由居委会、业委会或建设单位主导的批量车位建设,对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范围内自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如何申请建设、验收,如何鼓励尚无明确意见。故朝阳法院建议北京市交通委对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上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予以规范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鲁路(QM0002)作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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