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4月11日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为基础,将现行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5月10日截止。
送审稿提到,将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动态调节机制。机动车违法停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双处罚,并拖移车辆。
停车费 分区域、分时段 差别化收费
送审稿提到,本市停车收费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动态调节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停车位 居住区车位 不得卖外小区业主
送审稿提到,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租居住区内停车泊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
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需要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将停车泊位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周边停车场充足 不设路侧停车
送审稿提到,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分时分段设置夜间居住停车泊位。具体时间和路段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分时段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公示。
周边停车场车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管理 机动车违法停放 给予记分和罚款处罚
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
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送审稿中明确,停车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记录。
草案送审稿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不得擅自设置(施划)、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等。
征意见 至5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 力争年内出台
从昨天起至5月10日,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或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结束后,会根据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报市人大进行审议,争取今年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