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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员工未休年假应获300%工资

2017-04-25 06:49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员工未休年假应获300%工资

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案件。

员工未休年假应获单位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实际中“累计”该如何理解?昨日发布的《解答》对此进行了明确,“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对于带薪年假应休未休的,《解答》规定,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讼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在一些劳动合同中,经常出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宽泛用词,经常有员工入职后“被长期出差”,即变更了工作地点,一旦劳动者提出疑义就被解聘。

对此,《解答》指出,要求劳动者对其工作地点变更是可以预见的,而不能是突发的和重大的变故。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同时,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

用人单位不给上社保 员工可索赔

在《解答》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方面,明确了两种处理情形。

一种是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这时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北京高院法官对此表示,社会保险属于公法范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低保障,不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限制。

此外,《解答》对调岗也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人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解丽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李铁柱 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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