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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每次只卖业主5度电被判赔 被判赔偿房屋空置损失

2017-05-04 06:45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物业每次只卖业主5度电被判赔

因为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标准高于其他业主,王先生与物业公司产生了争议。由于双方争议没有解决,王先生从2014年开始便拒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则限制王先生和租客买电,每次只售卖5度电。这导致王先生先后遭到3位租客提前解约,王先生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房屋空置损失。

王先生的商住用房在某商圈大厦内,他把房子用于出租。王先生称,在买房的时候,开发商承诺房屋是公寓式酒店用房,但他购房后发现有所差异,并且物业公司向他收取物业费的标准比其他业主高,王先生由此跟物业公司产生争议。因未能协商解决争议,王先生从2014年开始拒交物业费。

此前,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有代收代缴合同,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费并需持卡在物业公司处购电。因为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从2015年起限制王先生及租客购电,起初每日只售电一次,后逐渐放开到每天可以多次购电,但每次均只售5度电。物业的限电行为导致王先生先后遭到三位租客提前解约,理由均是物业公司限制购电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王先生曾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解决,但没有成功。

2017年,王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正常售电并赔偿限电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误工损失等。庭审中,物业公司否认对王先生房屋的限电事实,但没有举证证明每次仅售5度电存在的合理理由;王先生则提交了相关发票,并对租客的租赁和解约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存在限电行为,判令物业公司就此向王先生赔偿由此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进行维权。但在现实中,一些物业公司和物业工作人员却在法律途径之外“另辟蹊径”,妄图通过“刁难”业主实现“维权”。这样做不仅不解决问题,还会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更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或合同义务而导致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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