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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可用手机查询车辆维修档案

2017-05-10 14:46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车主可用手机查询车辆维修档案

您爱车的“病例记录”,以后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查看。而对于维修服务企业的资质和服务、技术好坏,您也可以方便的评价。记者日前从市交通委获悉,交通委员会官方APP“北京交通”和官方微信“北京交通”、“北京交通订阅号”的“维修企业”功能全新升级。新功能上线为消费者查询自有车辆维修档案、维修服务质量评价和对维修纠纷进行在线投诉等提供便利。

三大新功能维护车主

据介绍,此次推出的移动终端的“维修服务”,增加了查询自己车辆的维修档案、对维修企业的服务与质量进行评价和对维修纠纷进行投诉三个新功能。

具体来看,车辆维修档案查询,车主可查询车辆的承修企业、维修日期、质量保证期和维修项目4项内容。有助于车主以及维修企业确定每次维修的具体项目和分析故障原因,特别是当车主在变换了不同的维修企业修车时更有实际意义。通过累积维修客户的评价;对维修纠纷进行投诉,当维修消费者与维修企业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可将发生纠纷的日期、车牌号码、企业名称和纠纷事项等基本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五类情况无法查询信息

但是,有五类情况可能导致无法查询到信息。一是汽车维修行为发生在2016年12月1日前。汽车维修档案的查询数据,是基于2016年12月1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所以该日期之前的维修档案目前尚无法进行查询。二是维修企业没有把车主车辆的维修信息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上进行填报。三是车主在没有维修经营资质的企业修车。四是个别三类维修企业不具备使用系统的条件。如果车主在这样的修理店修车,也可能查不到自己车辆的维修信息。五是技术因素造成车主查询不到自己车辆的维修信息。如车主输入的车牌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有误;网络信号联接问题。

维修厂不上传信息最高罚2万

市交通委运输局方面表示,如果维修企业没有使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并上传车辆维修信息,意味着企业违反了《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面临的处罚分别是:

一是违反了《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13条第9款的规定。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依据该条例第57条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的罚款。

二是违反了《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37条第6款的规定。即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应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于本市已经规定维修企业在维修车辆竣工后,应当使用《系统》向托修方出具本市统一格式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所以,如果维修企业不在《系统》上填报维修车辆信息,意味着企业不能向消费者出具合法有效的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按照该条例第63条的规定,对这个行为处罚比较严厉。具体是: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3条也是同样的规定,处罚标准也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曹薇(QN0003)作者:孟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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