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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10起典型案例

2017-05-16 15:36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最高法发布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5日)向社会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十个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涉外商事纠纷中,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了新加坡法院的商事判决。

昨天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信用证开证、股权转让合同、居间合同、独立保函、海域污染损害赔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等案件,都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其中,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

此举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而且反映出中国法院正在以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介绍,涉“一带一路”建设的案件绝大部分为涉外案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查明和适用外国法、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如西门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系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该案确认仲裁条款有效,并明确“禁止反言”,践行了《纽约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理念。同时,该案由点及面推动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选择境外仲裁的突破性改革,是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司法经验的一宗成功范例。

刘敬东表示,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的过程中,相关案件所涉的交易类型日趋丰富,一方面会出现更多的立法空白,需要我国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则将更多地涉及我国和沿线国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

据了解,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围绕司法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就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对外担保等迫切需要解决的涉外审判疑难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并着手制定有关船员劳务纠纷问题、海洋资源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同时,将出台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涉外诉讼管辖机制。

典型案例

南京中院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高尔集团系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6年6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称,其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纺织集团)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因纺织集团未履行和解协议,高尔集团依据管辖条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做出了生效判决。因纺织集团及其财产在中国境内,高尔集团向南京中院提请对新加坡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在此期间,纺织集团陈述意见称,中国和新加坡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并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规定,应驳回高尔集团的申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纺织集团经新加坡高等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做出缺席判决,判令纺织集团偿付高尔集团35万美元及利息、费用。纺织集团亦收到了该判决。2014年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承认和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中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执行,根据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经审查,案涉判决亦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所做的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作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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