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姐姐未经过妹妹同意便将父亲的骨灰安葬回江西老家,并修缮了祖坟。为此她起诉妹妹要求获得父亲丧葬抚恤金中的大部分。日前,通州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姐姐诉请。
2016年3月,王氏姐妹之父王某去世,经生前单位核准,家属可以取得丧葬抚恤补助18万余元。后王某的遗体在北京市通州区殡仪馆火化,共支付丧葬费用1.8万余元,由姐姐垫付。
随后,姐姐在未经妹妹同意的情况下,将父亲的遗骨安葬回江西省老家祖坟,此过程中,姐姐为修缮祖坟、办理丧葬仪式,先后多次往返北京与江西之间,共支付墓碑等丧葬用品费、人工费、餐费、路费等14万余元。
姐姐认为,将父亲遗骨葬回老家,是为了实现父亲的遗愿,因此,在分割父亲的丧葬抚恤金时,应首先扣除她垫付的所有丧葬费16万余元,其余部分再由姐妹平分。
而妹妹认为,父亲在北京市通州区生活多年,且母亲已经安葬在通州区,当年为母亲所购买的公墓就是夫妻合葬墓,父母合葬才是父亲的遗愿,因此仅同意将在通州区所产生的丧葬费用在父亲的丧葬抚恤金中扣除。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姐姐将父亲葬回江西老家,虽然是出于为去世老人尽孝心,但却未得到其他子女的认同,且有悖于国家对于丧葬事宜从易从简的号召,故姐姐于江西省办理其父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应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