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北京> 正文

北京一女子被劫故意撞车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担责

2017-05-28 15:07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被劫故意撞车 索保险车主败诉

当汽车被歹徒劫持时,车主为紧急避险撞向路边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日前,曾遭遇歹徒劫持的车主张女士以保险公司拒赔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保险金23万余元,但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被劫持 女司机撞路边车

2016年8月26日10时许,在朝阳区惠新西街路边发生了一起劫持女司机案件。男子赵某看到张女士进入停在路边的汽车后,趁她未及时锁车门之机,进入汽车在驾驶座后面持刀威胁张女士,胁迫她按其指引的道路行驶,到就近的银行取钱。当汽车行驶至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时,张女士为避险故意驾车撞向路边停放的一辆汽车,造成两车受损。张女士报警,赵某被警方抓获,后因抢劫罪被判刑5年。

当日,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一辆车的车主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张女士为维修涉案车辆支付维修费20万元,拖车费260元,支付被撞汽车车辆维修费32235元。因张女士于2016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为汽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以及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等险种,向保险公司提出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但却遭到拒绝。

张女士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支付保险金共计23万余元。

为索赔 未如实陈述事故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张女士在被告处投保的仅是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没有盗抢险,而本案属于车辆盗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在2016年8月,而张女士的驾驶证在2016年2月到期,事发时原告逾期未更换驾驶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此外,原告曾对被告谎称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其踩错油门,而实际情况是她故意踩油门撞上第三者车辆,原告因紧急避险故意驾车撞坏对方车辆的行为仅是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相关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原告是故意驾车撞向第三者车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时曾称“我怕那个男子会让我开车带他去偏僻的地方,加害于我……当时为了自救,就踩了一脚油门撞上了那辆车。”但张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说法却是“因歹徒恐吓,心情紧张,大脑发蒙,心脏也不好,导致把油门当刹车了,撞上了前方的车辆……”庭审中,张女士表示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跟被告的陈述确有不一致的地方,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得到保险救济。

庭审中,张女士认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已到期。但她表示本案应适用车损险而非盗抢险,歹徒劫持的是张女士本人而非车辆,张女士未投保盗抢险并不影响其获得保险理赔。

法院判 保险公司不担责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认为,张女士故意驾车撞向路边停放的车辆,属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且事发后其不如实陈述出险经过的行为已违背了保险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作者:王蔷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