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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通报3年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2017-05-29 02:43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上调抚养费 “物价上涨”难成依据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3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在全部140起案件中,有超过六成的案件当事人主张变更抚养费。有些当事人则以“物价上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法院表示,如不能举证现有费用难以满足子女基本日常开销,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原因 子女实际需要作为衡量标准

法院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存在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

“部分当事人会混淆自身抚养能力与抚养义务之间的关系,或者将失败婚姻中积聚的矛盾和怨恨发泄在子女身上,以自己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或者已组建新的家庭,生活负担重等为借口消极履行或拒绝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该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表示,这部分当事人最常见的抗辩理由就是自身收入低,其次是因为另组了家庭,而以这两种理由作为抗辩的,加起来就接近全部案件的近半数。

马立红解释称,不应简单地以父母固定收入的比例计算子女抚养费。虽然目前审判实践一般按照月收入20%-30%确定抚养费数额,但法院在裁判时也会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对子女的日常支出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尽量准确把握子女的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与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之间作出平衡,从而确定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应低于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最低保障,也不应过分高于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及医疗支出。

提醒 物价上涨难作上调费用依据

近年来物价上涨明显,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对此马立红建议,当事人应结合子女日常的实际需求,判断原抚养费数额是否已经不能满足子女基本的生活需求,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包括‘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确实会基于物价上涨,要求对方提高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对此我们认为不应当简单依据物价上涨即判决增加抚养费,而应该结合子女日常的实际需要”。

马立红称,如果原抚养费数额可以满足子女基本的生活需求,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那仍应尊重法院原先判决或调解的效力。

建议

抚养费支出最好留存票据

1离婚当事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而非一方的单方义务和责任,即使夫妻离异,也不能免除该义务。

2离婚时,双方应当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建议双方在协议中分项、详细地商定子女接受高中以上全日制教育的费用分担问题、子女兴趣培养与课外拓展费用的分担问题。

3抚养费系支付给子女,维持其生活和教育水平的费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为子女利益而审慎使用抚养费,不得将抚养费挪作他用,对于每一笔抚养费的支出与使用应留存票据,做好记录。

数据

超六成案件主张变更抚养费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

共审结抚养费纠纷案件140件。

调解18件,占13%;

撤诉31件,占22% ;

维持原判85件,占61%;

改判4件,占3%;

发回重审2件,占1%。

主张变更抚养费的案件共47件,占总数的67.1%。

当事人诉请按月支付抚养费52件纠纷案件中,每月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占47.1%。

法院最终判决每月抚养费数额通常在3000元以下,占比60%。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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