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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托管班摔伤 开办人推诿扯皮

2017-05-31 06:05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幼儿托管班摔伤 开办人推诿扯皮

暑期将至,一些双职工家庭不得不把孩子送往托管班。近年来,各类无办学资质的辅导机构,因设施安全隐患等原因,导致孩子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六一”前夕,西城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孩子在校外辅导机构受伤进而产生纠纷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向家长提出建议。

通报 非正规注册机构 发生意外理赔难

法院表示,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定,但是目前法律对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场所并没有统一的安全标准和要求。这些课外机构大多没有自己的经营教育场所,一般都是租借在商住两用楼或者普通居民住宅,有的甚至是地下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非正规注册的课外机构,一旦发生损害,由于资质不全、责任不清等问题,家长、学生的合法权益常得不到保障。

案例 幼儿摔伤 托管班被判赔偿9万余元

甜甜(化名)在托管班上课时,因和他人打闹,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事发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显示,托管班老师没有看到是谁推了甜甜,甜甜等家长来接时才去就诊,并报警。

甜甜说是同学小京(化名)打了他,但托管班的老师均称没有小京家长电话,所以民警一直未能联系上小京的家长。家长带甜甜诉至法院,要求托管班的开办人刘某、林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刘某和林某均不认可托管班是自己开设的,称承办主体是对方注册的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托管班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但并未在教委进行备案。从托管班的用房上看,两次房屋租赁的协议均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并以个人名义支付租金。而从老师的管理上看,曾在派出所接受询问的老师没有在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也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也是刘某、林某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发放。此外,刘某、林某各自设立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未涉及教育培训一项。

根据在案证据,本案中托管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不能提供小京家长的联系方式,故法院应认定刘某、林某是托管班的开办主体,对本次伤害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法官建议

尽量选择经过审批的正规辅导机构,核实辅导机构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及办学许可证,一旦发生纠纷,起诉时,确保有明确的诉讼主体。

对辅导机构的教学环境进行调查。包伙食的托管班应核实其是否有卫生许可证,还应着重考察孩子休息场所的安全状况。

签订协议前要仔细研读条款,尤其是有关孩子权益保障方面及退费方面的条款要格外留意。

缴纳培训、教学费用时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发生伤害后保留就医凭证。

及时与老师沟通,对于参与夏令营这种较长时间离开父母的培训活动,必须与带队老师保持联系。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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