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唐宁)炎炎夏日,北京即将开启烧烤模式,游泳能够清凉解暑,然而因游泳者安全意识差、游泳场所安全措施防护不当而产生损害生命、损害健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今天(13日)上午,市三中院召开游泳导致人身损害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据通报,自2012年1月至2017年5月,北京市法院因游泳致人身损害案件的生效判决有40份,涉案的游泳场所中,游泳馆占比60%。数据表明,在河道、水库等非游泳馆场所游泳的损害后果单一且严重。
据通报,自2012年1月至2017年5月,北京市法院仅就因游泳致人身损害案件的生效判决就有40份之多。三中院民六庭庭长周荆介绍,涉案的游泳场所在游泳馆、水库、河道等均有涉及,其中游泳馆占比最多,占60%。这些案件中,以人格权纠纷为主,侵权责任纠纷为辅。
周荆介绍,根据案件情况,40名受害人,男性受害人占87.5%,共35人,其中,40岁以下的男性超全部受害人数的70%,而女性受害人仅有5人。
此类案件中,因心脏骤停死亡的有4件,因跳水摔伤的有3件,因酒后溺亡的有2件。因地面湿滑摔倒的有8件。
三中院调研发现,从游泳运动至游泳者损害的后果普遍较为严重,经梳理发现,因游泳导致死亡的25人,死亡率超过60%,受伤人群中构成伤残的8人,其中十级伤残有2人,九级伤残有4人。
从不同场所来看,16人在河道、水库中游泳时溺亡,9人在游泳馆游泳时死亡。
三中院认为,这些数据表明,在河道、水库等非游泳馆场所游泳的损害后果单一且严重。
在这40件案件中,除了2件法院认定受害人没有过错之外,其余38件案件,法院均认定受害人自身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案例 无视警示牌游野泳 溺亡后起诉管理方被驳
2014年7月12日,赵某在某引水渠内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经警方鉴定,其系非正常死亡,但并不属于刑事案件。经鉴定,赵某符合溺死。
2015年4月8日,经法院现场勘查,河渠东岸自渠岸起由西向东,沿山坡全部封闭安装了平均高约2米的铁制护栏,护栏南侧设立警示牌,上面有“禁止游泳、钓鱼、野炊”等字样,护栏以里连接水闸的东向设有围墙,墙上喷有“山岩危险、禁止翻越”的字体,围墙上还设有铁丝网。
公安机关卷宗记载,受害人同伴曾陈述,他们去游泳都要翻过水闸旁的围墙,顺着土坡往下走到岸边,赵某并不会游泳,就在水里站着往身上撩水,他们原来游泳都去大水闸后面的河边,每次去都得从水闸那边的侧面铁栅栏翻到北面去。
赵某家属认为涉事引水渠管理者某引水管理处应承担责任,故其诉至法院索赔,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赵某家属不服上诉。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引水渠系禁止游泳的封闭水域,未对社会公众开放,其管理者并不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该引水管理处已经就水域危险性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警示义务,赵某在引水渠已被采取封闭措施的情形下,故意跨越有效屏障进入引水渠内游泳,主观过错明显,故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相关 男子游野泳时失踪 消防昼夜不停搜救
本报讯(记者 董振杰)6月11日晚,在房山区和丰台区交界的一处水塘内,一名男子游野泳时失踪,消防和救援人员已经连续搜救两昼夜,目前仍在疑似落水点继续进行打捞。
昨天下午6时许,记者来到位于永定河右堤路不远处的这处水塘时,房山蓝天救援队和房山消防已经在这里打捞了一天一夜。绿舟应急救援队也派人赶到现场,正在整理装备,准备下水。
据了解,事发地是一个挖沙形成的大坑,后来水越积越多,形成了水塘。一名知情者介绍,6月11日晚,两名男子来到水塘游玩,两人聊了几句天,说是一定得注意安全。“当时天气较热,两人都各自开始下水游泳,一直到晚上8点左右,其中一人突然意识到另一人不见踪影,而岸边还一直放着衣服、鞋子、手机等物品,觉得事情不妙,于是立即报警。”
距离此处较近的房山消防立即赶来搜索,并呼叫房山蓝天救援队等前来增援。房山消防支队和蓝天救援队、绿舟应急救援队共使用四条船在水里搜救,还使用探杆、声呐等设备,查找疑似位置。令人遗憾的是,一直到今天凌晨1时30分许,仍未找到失踪者。
失踪男子的家属得知消息后赶来,男子父亲心情沉重,一直坐在水塘边一言不发,希望尽快找到儿子。
救援队提醒市民和游客,水域情况复杂多变,不要贸然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