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行驶时将张某撞伤,经认定李某负全责。但张某在李某对其赔偿后又进行了一次手术,并再次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赔损失。顺义法院日前审结此案,支持了张某的部分诉请。
2015年10月,李某驾驶小轿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行驶时,撞上了骑三轮车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李某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去年,张某前往医院进行复查,却被医院告知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张某认为,二次手术也是因被李某撞伤所致,因此在手术后,再次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其4万余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对此,李某辩称,认可张某二次手术的医疗费,但自己已在张某第一次诉讼时赔偿过其残疾赔偿金,不应再赔偿误工费。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属于张某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范围。张某请求的医疗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其所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法院根据其伤情和实际就医需要及相关证据酌情确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费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