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朝阳区妇联原主席李某将255余万元公款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购买品牌服饰、珠宝首饰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后李某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转移百万公款买珠宝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朝阳区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举办培训、活动等名义陆续将公款270万余元转至朝阳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后授意职工服务中心将其中的181万元以现金方式取出交给李某,由其个人决定钱款的使用,李某则向区妇联及其他工作人员隐瞒了提现和个人随意支配提现钱款的事实。
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李某又以举办区妇联活动需采买物品为由,将区妇联公款共计81万余元转入蓝岛大厦、燕莎友谊商城、赛特购物中心、新光天地商城等处,其中74万余元被李某用于购买购物卡和名牌服装、珠宝首饰等高档消费品,其余7万元仍在蓝岛大厦。李某让各商场开具与实际购物不符的发票,并授意下属在发票上签字后记入区妇联账目。2015年4月27日,李某被查获归案。
一审 贪污数额巨大获刑9年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李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修订之前,依照刑法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对李某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案情,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罚金200万元,责令李某退缴违法所得255万余元发还朝阳区妇女联合会,蓝岛大厦应当将尚未消费的7万元返还朝阳区妇女联合会。
二审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李某以其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北京市三中院依法对其宣告无罪。
市三中院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违规方式将单位公款存入朝阳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后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李某要求共计提现181万元交予李某并使用其他单位发票进行平账。从行为方式上看,李某系违规决定将本单位公款存入其他单位账户,后以个人名义决定将账外公款提现并隐瞒提现事实。而从钱款去向上看,李某以现金方式提取公款并使用其他单位发票进行平账,对公款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以及记录并以其个人意志处分公款,单位公款已处于失控状态,故能够认定李某将181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李某使用单位支票结算及预存在蓝岛大厦购买购物卡,以个人会员身份使用单位支票及公款现金在燕莎友谊商城消费,且开具的发票品名与实际消费不符,以其爱人朱某的会员身份使用单位支票在赛特百货、新光天地商城购买手串、珍珠饰品,上述消费行为均由李某个人实施且与公务活动无关,能够认定系李某个人对公款的处分行为。故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支持,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采纳。
市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驳回了李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