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北京> 正文

遗嘱继承常因瑕疵增加争议

2017-07-26 01:31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遗嘱继承常因瑕疵增加争议

死亡是生命的必然终点,物质财富、精神情感一律无法随之带走。如何安排好身后事,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遗嘱至关重要。发达国家律师见证和公证遗嘱早已非常普遍,但我国公民订立遗嘱的意识还较为薄弱,由此也导致了遗嘱继承纠纷逐渐多发。近日,西城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提醒市民正确订立遗嘱,减少身后之事的争议。

趋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据西城法院统计,该院2014年共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56件,2015年收案109件,2016年收案121件,今年仅上半年已经收案90件。以此增长态势,预计今年收案量将达到历史峰值。

法院表示,遗嘱继承纠纷类案件一般涉案财产价值较大、遗产分配方案与法定继承均等份额差别大、双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争议大,导致当事人之间情绪对抗、矛盾尖锐。如果再出现订立遗嘱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遗嘱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等情形,此类案件的审理将变得更加复杂。

案例:年轻“继母”争房产

老陈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陈女士是老陈的独女,长年生活在加拿大。老陈在2000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的一套房屋并登记在他的个人名下。

2010年,老陈突然中风,导致腿脚不便,就搬到了敬老院,并将房子出租用以支付费用。2014年12月,老陈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女士在回国办理丧事时,突然有一个周姓女子站了出来,自称是老陈的老伴。

原来,这个比陈女士年龄还小的“继母”周某是老陈生前的护工,她称自己和老陈在2011年10月登记结婚。让陈女士意外的是,周某说老陈生前留有一份遗嘱,内容是将真武庙的房屋留给她个人继承,还提出了有手机里的视频为证,要求陈女士协助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后,周某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按照老陈所留视频遗嘱判令遗产房屋由其个人继承。

法庭上,周某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老陈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且以三段视频文件形式存于周某手机中,没有存储在光盘等载体。

周某虽称录制时有另外两名护工在场见证,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认为,周某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异,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老陈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周某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判决本案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提醒,视频遗嘱比录音遗嘱多了录像动态画面,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参照录音遗嘱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异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官建议

1.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

遗嘱所能处分的只能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确权、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就各自份额分别订立遗嘱。    

2.重视行为能力

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遗嘱人对立遗嘱的行为应当能够从精神智力状态上理解行为的性质,并对行为的法律效果具备清楚的认知,唯有如此才能充分体现遗嘱的谨慎原则。    

3.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    

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确有需要使用的,口头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