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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柴集团前高管与人联手套300余万公款 被判有期徒刑14年半

2017-08-12 15:04 千龙网

来源标题:玉柴集团前高管 与人联手套300余万公款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杨国华)杜某原是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下称玉柴专汽公司)董事长,2016年5月31日,他因涉嫌贪污及受贿,被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又再次提出上诉,日前,该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最终杜某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半,并处罚金110万元。记者注意到,杜某最重要的犯罪事实是与玉柴专用汽车一名副总,联手作假骗取公款共369万余元。

案件  高管与人联手 套取公款369万余元

资料显示,玉柴专汽公司是国有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杜某是其法定代表人。

法院查明:2012年3月份,玉柴专汽公司与马来西亚客户签订了出售350台NZ5163ZYS垃圾压缩车销售合同,2012年5月份,公司收到马来西亚客户支付的第一笔货款2200多万元。在此过程中,杜某经与玉柴专汽公司副总经理戴某(已判刑)商量后,以公司制定的商务政策为由,决定套取其中的622.5万元。

后戴某根据杜某提供的信息,找到杜某的弟弟(已判刑)商量,决定以玉柴专汽公司名义与玉林翔合公司、玉林彤合公司签订虚假产品供销合同,再以支付货款为名,从玉柴专汽公司汇款622.5万元到两公司,并由杜某的弟弟到税务部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戴某拿回玉柴专汽公司出账冲抵。

2013年4月至5月间,杜某的弟弟在收到公司汇款622.5万元后,除了缴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90余万元外,还依照戴某的指使,将套取出来的其中252万余元转账到福建省泉州市一个账户上,又将116万余元转账到戴某的个人账户上。其余钱款留在玉林翔合公司、玉林彤合公司,归杜某及两个公司所得,骗取公款共369万余元。

过程  案件一波三折 终审维持14年半刑罚

杜某案可以说一波三折,记者查询得知,早在2015年2月9日,一审法院就作出判决,但杜某表示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

原审法院是博白县人民法院,该案重新审理后,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判决,但杜某依旧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其间,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月9日两次申请延期审理。

2017年2月8日,终审法院决定恢复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杜某身为国有公司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此外,杜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杜某同他人共同实施贪污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杜某参与商量、提出犯意和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上,法院以被告人杜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半,并处罚金110万元。直到今年的5月11日,此案最终完结。据记者了解,终审法院作出了驳回杜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认定  排除争议 查明其手段不合法

记者注意到,此案之所以展开数度拉锯战,主要的争议点之一是杜某并不认为该笔钱是贪污行为,而是合法收入。

杜某的辩护人提出,玉柴专汽公司的商务政策在杜某担任董事长之前已存在并实施,戴某在马来西亚项目中依据商务政策以成本化处理的方式提取奖励和费用,是合法的,因此,杜某不构成贪污罪。

经法院查明:玉柴专汽公司的商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没有向董事会和集团公司报批,依据玉柴专汽公司章程及集团公司的管理规定,是不合法的。其次,商务政策所采取的贸易成本化方式,是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套取国家款项,其手段也是不合法的。此外,商务政策的奖励对象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杜某、戴某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在马来西亚项目中,擅自决定把国家大笔的出口退税款返还给对方客户,并以商务政策为由对自己实行奖励,法院认为其不合法也不合理。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作者: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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