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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政工程经理偷排污获刑17年 罚金190万元

2017-08-13 15:18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原市政工程经理偷排污获刑17年

原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吕某、李某等多人将垃圾填埋场运出的未经处理的垃圾渗沥液直接倾倒进海淀区后厂村路等地的市政污水井里,造成了明显的环境污染。北京二中院日前分别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7年,罚金19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天津某商贸公司6100万元罚金,吕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说,马某于2012年至2015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和执行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天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给予钱款共计1800余万元。

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马某伙同该商贸公司及吕某、李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该公司从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外运的垃圾渗沥液倾倒入位于海淀区后厂村路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在此期间,马某多次指使张某,帮助天津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事项。

马某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

吕某是被告单位——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是污水外运处理项目负责人,张某是马某的下属,在方中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有关工程介绍给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天津某商贸公司及主管人员吕某为给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马某还伙同被告单位、吕某和李某、张某,明知垃圾渗沥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垃圾渗沥液是生活垃圾在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高浓度有毒有害液体,经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在3年的时间里,马某等人共从六里屯垃圾场运出渗沥液62万吨,但他们并没有进行专门处理,而是偷排到市政污水井里。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是暴利。六里屯垃圾场为处理垃圾渗沥液支付了6000余万元,马某将其中的5000余万元支付给了被告单位,自己获利1000余万元,马某和被告单位均获得了巨额利益。

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年均收案1400余件。相较于此前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近年增长十分明显。

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陈胜涛说,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马某等人偷排的行为,使相关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处理费用93万余元,因此,被告单位和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此外,4名被告人内外勾结,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且有权钱交易。被告单位非法获利5000余万元。吕某给予马某1000余万元的行贿款。双方均获得了巨额利益。”

为严惩该类犯罪,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6100万元罚金,目的是让被告单位在经济上得不偿失、遭受重罚,同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作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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