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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通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

2017-08-25 06:24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公证非公证员本人办理 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近年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当事人就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产生的争议也随之增加。8月24日上午,海淀法院对近3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通报,法院发现,在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中,存在公证程序违法、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等问题。法官因此建议公证事项办理最好在公证处完成,并亲自核验是否是公证员本人办理。

根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张某、徐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徐某向李某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张某在公证处预留的联系方式为徐某的手机号码。后李某将150万元汇入徐某账户。因徐某、张某没有偿还借款,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张某称其本人没去过公证处,也没签过借款合同,对于向李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徐某擅自拿走了其身份证,由他人冒用其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根据张某提交的工作单位的考勤、派工单等证据材料及相关证人证言,在办理公证的当天,张某在单位工作,张某提交的签名也与公证书中的签名明显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时张某的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确定张某真正办理过借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在办理相关公证时,没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没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为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书,并且在债务人之一的徐某死亡后,出具执行证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中,如果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民诉法同时也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在近期曝光的“以房养老”骗局存在违规公证事件中,公证机关成为关注的焦点,涉案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被免职,方正公证处也遭停业整顿。

而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中,法院也发现存在诸如公证程序违法等问题。

比如,出现了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的情况,按规定,公证员必须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助理不得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法院发现,在个案中存在公证员助理单独办理公证事项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询问,合同具体内容的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和公证要点的告知等应由公证员完成的事项却由公证员助理单独完成,这违反关于公证的法定程序。

对此,法官也建议,公证事项办理最好在公证处完成,亲自核验是否是公证员本人办理,“对于公证询问、合同审核等重要事项,不能仅由公证员助理代办。”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作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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