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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再婚的母亲去世后未安葬 告其继子索赔

2017-09-12 15:45 千龙网

来源标题:称母亲未安葬 告其继子索赔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自称再婚的母亲去世后,其继子王先生没有告知母亲骨灰的下落,致使自己无法祭祀母亲,为此吴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告知母亲安葬地点,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10万元。

9月12日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王先生说当初是原告本人在火葬场领取的骨灰,在整个事件中,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

该案未当庭判决。

原告:母亲去世21年了  我竟然不知道

9月12日上午9点,丰台法院第33法庭内,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吴先生和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的是王先生,他没有请律师,而是一个人出庭应诉。

原告吴先生诉称,父亲于1979年因病去世后,吴先生的母亲与被告王先生的父亲再婚。后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得知1996年10月20日,母亲在肿瘤医院去世,由王先生办理母亲安葬事宜。母亲去世后,被告王先生从未通知原告吴先生,也未通知原告吴先生参加母亲葬礼。时至今日,被告王先生也一直没有将原告母亲的骨灰安葬地点告诉原告,致使原告多年来一直无法祭奠母亲。因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母亲骨灰安葬地点,不得妨碍原告对母亲的祭奠,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原告明知母亲去世 火化时也去了火化场

“原告都是在胡说八道,第一他不是死者吴女士的亲儿子,是养子,二是原告的母亲去世我跟他说了,不仅火化的时间我跟他说了,而且火化当天我妹妹还开车将原告接到了火化场,原告的说法让世人耻笑”。听到原告吴先生的说法,被告王先生非常气愤。

王先生说,原告母亲去世当天,被告不仅通知了原告,被告的妹妹还开车带着原告去医院跟其母亲进行了遗体告别,而且火化当天也是被告的妹妹开车将原告拉到大兴火化场,“当时他一下车我就跟他说去取你母亲的骨灰去吧,我们把相关的手续也给了原告,骨灰是原告取的,我记得很清楚”。王先生表示,在此事件中,他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同意进行赔偿。

庭审焦点:到底是谁办理了骨灰存放手续?

在法庭上,对于是谁办理了死者吴女士的骨灰存放手续,双方各持一词。

该案审理期间,丰台法院法官曾到大兴火葬场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吴先生的母亲于1996年10月22日去世后骨灰存放在火葬场,但是3年后存放到期后,没有人员办理认领手续,现在骨灰存放在仓库里,如果要认领,得带着存放证去办理相关手续,在当初办理存放手续材料中,经办人处没有签名,因此当初到底是谁办理的手续无法说清。

在法庭上,原告一再表示,之所以将被告告上法院,是因为自己以为母亲死后被妥善安葬了,后来才知道母亲没有被安葬,这给自己造成了很深的伤害,要求被告与其一同将母亲安葬。

“我不同意,我跟他母亲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没有义务安葬,原告应该自己去办理安葬手续,而不应该一次次将被告告上法院,打扰被告的生活,我还要起诉原告,让他赔偿我呢”。被告王先生反驳说。

责任编辑:李娜作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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