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北京> 正文

物品丢失快递公司被诉赔偿 被告称只在运费七倍内赔偿

2017-09-12 16:04 千龙网

来源标题:物品丢失 快递公司被诉赔偿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杨雪)使用快递给客户寄送了七千元的货品,本来应该是次日达,但是过了三四天客户都没有收到货物,登录官网之后却发现运输过程中断,货品不知去向。遭遇此事的王女士,将某快递公司告到了法院,12日上午,此案件在海淀区法院开庭。

原告王女士是一名微店店主,主要代购新西兰进口花胶(鱼肚),每公斤价值七千元。2016年7月5日,这批货品到达国内,王女士委托李先生,找到被告——某快递公司魏公村营业部发货给客户,结果客户迟迟未收到。

王女士在国外通过查看快递公司官网以及微信公众号,得知整个运输过程中断。后李先生告知王女士,货品在从北京到哈尔滨的运输途中丢失,被告方某快递公司单方面表示,可以向王女士赔付500元。

后来王女士回国,快递公司表示可以赔付1400元整,并且让李先生来承担一部分,王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李先生没有任何责任。王女士将快递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货物损失费7000元,以及因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永久失去重要客户的损失共3000元。

快递公司一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虽然运单中寄件人填写不是原告本人,但王女士与实际寄件人李先生存在委托关系,被告方也对此予以了认可。

被告方认为,王女士当时没有为快递保价,也没有声明货物的价值,所以被告方仅同意在运费七倍范围内对王女士进行赔偿。而且该快递公司认为王女士要求精神损失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对于王女士的这项诉讼请求也不予认可。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责任编辑:李娜作者:杨雪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