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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北京分行一副总经理受贿130万获刑3年

2017-11-01 15:15 千龙网

来源标题:银行副总受贿130万被判刑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洪雪)为了多筹集资金,天津和深圳的两家投资公司拿出372万元奖励银行员工,而身为一家国有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部的副总经理王某,却将其中的130万元揣入了自己的腰包。

11月1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国有银行北京分行一副总经理受贿130万

39岁的王某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研究生文化。某国有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09年8月聘任王某为其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于2010年8月,聘任王某为私人银行部北京分部总经理;2015年3月25日,免去王某的相关职务。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王某利用担任这家国有银行私人银行部北京分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关某(另案处理)等行里北京市分行的其他工作人员,为天津汉红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衡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行北京市分行销售金融产品提供帮助,为此,汉红公司将81万余元、中衡一元公司将291万元以奖励、佣金等名义给予上述行里北京市分行工作人员的钱款统一汇给关某,后关某将其中130万元分给王某。

2016年8月30日,王某被查获归案,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的亲属代为退缴130万元。

案情梗概  返还的81万销售奖励王某拿了30万

在庭审中,关某称,2012年底,其所属银行第一只以理财顾问方式合作的私募基金“天津汉红贵金属矿业股权投资基金”,向其、王某及财富顾问返还销售奖励一共81万余元,这笔钱打到关某岳母的账户后,关某将其中30万元给了王某。

时任汉红公司董事高某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等多人的证言显示,汉红公司通过这家银行北京市分行做了三期融资产品,也发过基金,共募集资金7亿余元。主要是和私人银行部联系。汉红公司开高管会时,曾讨论过按照行规需要汉红公司支付此银行网点销售人员一笔奖励的费用,就是为了激发这家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多卖产品。

王某的妻子表示,2012年6月的一天,王某拿回30万说是销售产品的佣金,后来将钱存入其银行账户中。

证人史某的证言显示,2014年3月,其向王某推荐中金公司与此行私人银行部北京分部合作发行金融产品中金衡智,待资金募集后,中金公司提出解约、退款。王某为了维护这些客户,提出让史某拿出一部分钱补贴这些客户的利息损失,并让其再联系一个类似的金融产品。后其找到华安未来,并与该公司多人到北京与王某他们谈合作,决定发行华安心睿产品,史某出资成立的中衡一元公司是管理人。发行过程中,其给他们两部分钱。一部分是给购买中金衡智产品退款后又购买华安心睿产品的客户的贴息,大概400万左右。第二部分是给王某、关某和这家银行北京市分行各个支行客户经理的奖励,一共291万元。

经王某同意,关某就用其母的账户接收这笔钱并向客户汇款。这291万元给下面70多个客户经理分配后,关某将剩下的好处费给了王某100万现金。

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华安心睿两期金融产品通过这家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向行里北京市分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推荐销售,共募集资金9亿余元。

庭审结果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在庭审中,王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表示,王某主观恶性小,系被动收取贿赂,事先不知道钱款的确切数额;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本案具有单位受贿的因素,即关某收到贿赂款后,分给所属部门或下属部门的相关人员,建议对王某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亲属主动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在案扣押的130万元作为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杨承渊(QN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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