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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500余万 密云区一镇长获刑10年半

2017-11-16 06:10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受贿500余万 一镇长获刑10年半

北京市密云区冯家峪镇原镇长、密云区北庄镇原党委书记王贺虎利用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汽车、房产和现金等财物共价值500余万元。北京晨报记者获悉,王贺虎一审因受贿罪获刑10年6个月后,提出上诉,称其收受的财物无法排除借款和感情馈赠的可能性,市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一审查明,2008年至2011年间,王贺虎利用其担任密云县冯家峪镇镇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的请托,为李某所在的公司在冯四路工程招标过程中提供帮助,为此王贺虎收受李某给予的福克斯轿车一辆(价格为11.3万元),丰台区万泉寺东路房产一套(价格为98.0498万元),上述车辆及房产共计109.3489万元。

2012年1月,王贺虎利用其担任密云县北庄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某的请托,为李某某所在的公司承揽北庄中学、北庄镇政府综合楼、北庄镇文体活动中心项目提供帮助,为此王贺虎收受李某某给予的贿赂款400万元。

2016年3月28日,王贺虎接通知后到密云区纪委接受调查,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

一审从轻被判10年半

一审法院认为,王贺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王某作为王贺虎涉嫌犯受贿罪的证人,对案件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

鉴于王贺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在案,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审从轻判处王贺虎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王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在案扣押的411.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的涉案房产予以变价,变价款上缴国库。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王贺虎上诉认为,一审认定受贿的三笔款项定性错误,无法排除属于借款、感情馈赠的可能性。同时,将涉案房屋予以变价后上缴国库处理有误,应由其退缴购房款。此外,他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市高院查明,在冯四路工程、北庄中学项目工程公开招标之前,王贺虎授意李某、李某某将企业分别迁至冯家峪镇、北庄镇,为承揽相应的工程项目做好准备。招标过程中,王贺虎协调招投标公司并授意相关人员,通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使得二人所在的公司最终成功中标。

王贺虎指示项目负责人将李某二人所在的公司确定为中标企业,为二人最终承揽相关项目起了关键性作用。李某二人在承揽相关工程期间,王贺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扰民阻工纠纷、结算工程款等问题。基于王贺虎职务上的上述行为,李某二人先后给予王贺虎汽车、房产、现金等财物,王贺虎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王贺虎的供述与二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已排除借款、感情馈赠的可能性,故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王贺虎收受的位于丰台区万泉寺的回迁房系李某出资购买,属犯罪所得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据此,市高院裁定驳回王贺虎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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