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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作者诉《九层妖塔》出品方侵权 朝阳法院正式审理

2017-11-24 13:48 千龙网

来源标题:《迟到》作者诉《九层妖塔》出品方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夏)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因《迟到》版权涉嫌被侵权,将电影《九层妖塔》出品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将《迟到》插曲及情节在电影中删除以及赔偿音乐版权侵权费100万元人民币。

11月23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次庭审被告方系五家公司,时间长达近五小时。

陈彼得方诉称:陈彼得原名陈晓因,是音乐作品《迟到》的词曲作者,对其享有著作权。该作品于1979年由陈彼得创作完成,1981年被台湾歌手刘文正演唱并发行。发行后,因其优美的旋律及歌词,获得大众的喜爱,被数代人传唱,成为时代经典。

2017年5月,陈彼得发现自己的音乐作品《迟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出品该电影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以及第三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

被告方则答辩称:陈晓因(陈彼得)不享有音乐作品《迟到》的著作财产权,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并称,此前,原告陈晓因已将该音乐作品的国内外著作权转让给某公司所有,台湾相关单位也对此次转让颁发了著作权执照。被告方辩护人强调此次转让是本案的最为重要的基础事实,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方还称,电影《九层妖塔》已经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合法使用《迟到》作品的权利,不构成侵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该作品受其合法授权,具有天然的公信力,并已支付相关费用,此外,对该作品的使用属于授权范围内的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

被告方还称,原告方之前提到被告侵犯其复制权、改编权,而陈彼得不是该涉案作品的权利人,这个前提不满足,因此使用不涉及复制、改编权。

在质证环节,陈彼得方辩护人则认为被告所提供的台湾著作权登记证书没有做过相关的公证,不具备合法性,并且相关签名也并非陈彼得本人。

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魏超(QN0014)作者: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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