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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骂人未侵权 被指粗俗挨批评

2017-11-28 03:41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发短信骂人未侵权 被指粗俗挨批评

同住一个小区的两名业主因为成立业委会的事情产生矛盾,其中一人发短信辱骂另一人,造成对方身体不适就医。于是被骂业主起诉名誉侵权,要求骂人者赔偿医疗费和精神补偿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件,认定涉案短信并未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对于被告发送粗俗短信的行为给予批评。

同住一个小区的潘某与葛某平时关系不错,但因成立业委会的事,双方产生矛盾。葛某给潘某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我杀了你的心都有……”。潘某收到短信后被气病了,花费1000多元医药费。为此,潘某将葛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精神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本案中,葛某向潘某发送辱骂性质短信的行为实属不妥,但该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潘某主张其生病的事实与葛某的行为并不存在必然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要求葛某支付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葛某发送的短信并没有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并没有导致潘某的社会名誉降低,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主张精神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同时,判决书指出,葛某发送的短信内容粗俗,该行为有悖社会公德,确属不当,故对其作法给予批评并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称,侵害当事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构成一定标准和条件,首先通过短信、微博、微信以及其他电子媒介对当事人进行辱骂和诽谤需要达到一定量,其次内容需要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导致当事人名誉降低,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对第三人名誉权的侵犯。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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