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11月29日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意味着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将有法可依。
此次规定草案明确提出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涉及本市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整体规划修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等。
草案还提出,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超越法定职权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报告。未按规定报告执行、办理情况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中共北京市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
市级预算的调整和市级决算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
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加强本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本市重大民生工程
本市重大建设项目
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