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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下属公司失业保险金 原平谷粮食局长等人获刑

2017-12-04 07:38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侵吞下属公司失业保险金原平谷粮食局长等人获刑

利用职务便利,原平谷粮食局局长高某、原书记李某、原副局长刘某等6人分别结伙,以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下属粮油公司的失业保险金、代缴保险费等,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6人12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后刘某等人上诉到北京高院,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人则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三中院一审查明,1992年,北京市平谷区粮食局成立了北京市平谷粮油工贸总公司(下称“粮油公司”)。2004年7月,粮油公司与粮食局政企分离,现隶属京粮集团,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7年至2004年,高某、李某分别担任粮食局局长和党委书记;2002年至2015年,刘某先后担任粮食局副局长和粮油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04年至2015年,郭某先后担任粮油公司劳资科科员等职务;2003年至2015年,王某先后担任粮油公司劳资科职员、副科长、科长;2001年至今,史某先后担任粮食局(粮油公司)劳资科副科长、科长等职务。

2004年至2015年,刘某、郭某、王某、史某、高某、李某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分别结伙,以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粮油公司的失业保险金、代缴保险费、下属单位结余资金、账外资金等公款,其中,刘某参与的贪污数额为683万余元,郭某参与的贪污数额为546万余元,王某参与的贪污数额为313万余元,史某参与的贪污数额为83万余元,高某参与的贪污数额为20万元,李某参与的贪污数额为20万元。

其中,2004年至2013年间,刘某利用担任粮油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史某、郭某和王某,以发放加班补助、过节费等名义,共同侵吞失业保险金人民币31.4万元; 2010年6月,刘某又伙同史某等3人,以辛苦费的名义,共同侵吞失业保险金人民币32万元。

2004年7月,刘某利用担任粮食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原局长高某、书记李某,共同侵吞失业保险金人民币20万元,用检测场名义为高某、李某各购买一辆汽车。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郭某、王某、史某、高某、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别结伙贪污公款,其中刘某、郭某、王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史某、高某、李某贪污数额巨大,6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刘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郭某、王某、史某在其所参与的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鉴于刘某、郭某、王某、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高某、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赔全部损失,法院以刘某等6人犯贪污罪,判处12年到1年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他认为案发前他在粮油公司仍然担任党委书记一职,需用账外开销协调处理各种关系,故对于郭某管理的失业保险金和代缴保险费剩余款项,不宜认定为贪污,仅属于“小金库”。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挽回全部经济损失,结合刘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具体情节,法院予以改判。以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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