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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12-14 16:00 千龙网

来源标题:亲属拒表态 医院施救不担责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洪鹏 于忠洋)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同时,《解释》还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做出适当微调。

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那么,今后相关案件的审理审判将发生哪些变化?患者利益和医疗人员积极性如何同时得到保障?最高法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看点

1

怠于立即救治致患者受损害将担责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适用规则,即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看点

2

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纠纷范围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因美容问题引发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对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争议较大。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解释》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同时,《解释》还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以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称,明确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看点

3

双方认可的单方鉴定结果人民法院可采信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不在少数,普遍认为,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存在明显的弊端,由此作出的鉴定意见往往仅会对委托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有利,欠缺公正性。

为保证鉴定意见的信服力,推动当事人依法启动鉴定程序,《解释》就医疗损害鉴定中单方委托鉴定的问题,适当提高了人民法院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门槛,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同时,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对此应予准许。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共同委托而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认可,则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并予以质证;在该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鉴定意见。

看点

4

紧急情况下经批准施救不担责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于实践中,患者生命垂危,近亲属不明,或者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等情形;《解释》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

不能够及时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但是他又生命垂危,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规定,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如果事后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如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造成损害的,如果患者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

看点

5

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将获法院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一章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制裁故意将缺陷产品投放市场并且已经造成了使用人严重人身损害的行为,督促生产者、经营者规范其行为,以充分保护产品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医疗产品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讲,缺陷医疗产品的危害较普通产品的危害更为严重。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规范医疗领域存在的医疗产品市场不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医疗产品屡禁不止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对于威慑或者阻遏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李娜作者:李洪鹏 于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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