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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矿”矿难二审宣判 七人获刑

2017-12-17 14:32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黑金矿”矿难二审裁定七人获刑

2016年5月13日,平谷区金海湖镇黑水湾村一“黑金矿”发生矿难,造成6人死亡,其中5人为矿工,另一人为矿洞经营者贺某。事发后,矿洞经营企业贺连裕等七名合伙人均被警方抓获。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七名被告人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8年不等。

从2009年开始,贺连裕便与贺某、王向忠、王向东、耿会民、李满生合伙,在黑水湾村北一处废弃矿洞内进行非法采矿。2011年,贺连裕的儿子贺佳齐、贺佳杰也入了伙。几人从未获得过有关部门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开采出矿粉后,贺连裕便联系烟台市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出售。

从2012年至2015年,双方的交易额达到616.3万余元。案发前一个月,八人刚刚完成一次分红,每人分得3万元。

矿上开采必须要用到炸药,被告人耿会民供述称,他们常用的炸药有管状乳化炸药和硝铵炸药两种,平时炸药如果有剩余,就直接存放在山上,存放量最多的时候能达到数百千克。

案发当天,贺某和十名工人带着两袋炸药进入了矿洞,工人田某也在其中。进洞不久,田某就发现矿洞内开始冒烟,他立刻与其他四人跑出了矿洞,随后合伙人王向东、王向忠赶到矿上组织营救,试图用鼓风机吹散烟雾。但因为矿洞里烟雾太大,搜救未果。

事故无法隐瞒,政府部门得知消息后迅速展开救援,但贺某等六人不幸身亡。经法医鉴定,贺某等五人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张某不排除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此案一审开庭时,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作了罪轻辩护。

平谷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七名被告人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判处七人有期徒刑15年至8年不等。

除李满生外,六名被告人均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贺连裕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已持续多年,且使用爆破方式开采矿产资源,涉案金额六百余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考虑到各人犯罪情节,已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外,金海湖护矿队副队长赵某在事发后投案自首,承认曾收受贺连裕6000元,故未对其非法采矿行为制止、上报。赵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平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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