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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证券欺诈发行案进入二审 中证会主席助理出庭

2017-12-19 15:38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欣泰电气证券欺诈发行案今二审

因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处罚,并因此被强制退市,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泰电气)不服该处罚起诉证监会上诉案今天上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且欣泰电气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行为,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欣泰电气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今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欣泰电气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欣泰电气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下旬欣泰电气被摘牌,同时,按照交易所规则规定,欺诈发行的公司股票将不可能重新上市。该公司也因此成为退市制度改革之后创业板首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

上午欣泰电气的代理人在法庭上称,该公司“悔恨财务造假的行为”,但是不认为欣泰电气的行为严重到构成证券法关于“欺诈发行”的规定。代理人对于证监会认定的欣泰电气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并认为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单一且未经全面核查确认,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从过去案例来看,欣泰电气涉及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行为,情节相对于直接伪造经营数据、销售收入等行为而言显著轻微,符合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但证监会方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足以证明有关事实,“证监会基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所具有的专业性,有权认定有关事实和金额,不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意见。“

证监会表示,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请求北京高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黄炜也在庭上强调,“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活动的核心。如果披露虚假信息,必然会给投资者造成误导。”黄炜说,不做假账,不说假话,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首要义务。而据黄炜透露,目前已对投资者先行赔付达1.2万人、2.4亿元。

上午,经过双方1个多小时的陈述和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此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北京高院向社会发布了北京法院近五年金融行政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自2013年至今年11月,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607件,较过去五年增长了14.18倍,一审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18.07%。

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介绍,2013年以来,北京市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快速增长。案件主要涉及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业分业监管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监管领域,全面覆盖市场准入、交易秩序维护、违法行为查处等金融监管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多种类型。

责任编辑:李娜作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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