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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成立儿童福利和保护处

2017-12-20 15:17 北京晚报

原标题: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和保护处今天成立

全国省级民政部门首家 整合儿童福利和保护工作  

为了加强全市儿童福利和保护工作,提升儿童民生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北京市儿童福利事业,今天上午,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北京市民政局已在省级民政部门率先成立首家儿童福利和保护处,儿童福利和保护处将全面打造覆盖全体儿童、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的儿童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儿童福利和保护工作

“原来,市民政局关于儿童方面的工作分散在很多处室,分散负责,形不成合力,儿童福利和保护处的成立将更好地统筹工作。”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李红兵介绍,市民政局关于儿童福利和保护的工作主要覆盖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孤残儿童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保障、流浪儿童困境儿童救助、儿童权益保护等,原来的婚姻管理处负责儿童收养工作,救助事务中心负责流浪儿童、走失未成年人、不良记录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福利处负责儿童福利工作,三个领域分散在四五个部门里,力量分散,分头管理。新成立的儿童福利和保护处将这些领域统筹在一起,同时也标志着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被放到相对显著和独立的位置上。

为2.5万困境儿童提供服务

截至目前,全市有280多万常住儿童,其中困境儿童有2.5万人左右,儿童福利和保护处将重点对这些困境儿童制定政策、提供服务。截至目前,本市已经搭建起儿童福利与保护方面的工作体系。在儿童福利方面,本市向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育婴发放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每人每月1800元补贴,向贫困家庭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发放每人每月720元补贴;安排福利机构、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病残儿童手术近700例;按照残疾等级,每名残疾儿童每月发放100元至300元的护理补贴;对儿童福利机构内的孤儿弃婴,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及就业前培训给予全额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困境儿童实行教育救助政策,对于考上高等教育学校的考生,给予一次性4500元的教育资助,共资助8224人;2003年至2016年,累计救助流浪乞讨儿童7000余人次等。

在儿童保护方面,本市已经建立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初步建立残疾儿童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制度,其中房山区先期试点,对0岁至3岁户籍家庭婴幼儿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实现全区2.33万名儿童、2.31万个家庭全覆盖。同时,维护了特殊困境儿童权益。去年年底,本市开发设立了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初步实现了“一人一档”的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目标和即时派单、介入帮扶的工作目标。截至11月底,全市共批评教育监护失职父母31人次,发现报告和介入处置困境儿童个案18例,其中,西城区民政局在各相关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和法律、社工等领域专业机构支持下,积极承担了全市首例撤销养母监护权申请人职责和被侵害儿童临时监护照料工作,维护了儿童合法权益,社会反响积极。

目前,全市已为691名留守、困境儿童落实了家庭监护责任或委托监护责任,为65名儿童登记了户口,帮助36名儿童返校复学。其中,为137名农村留守儿童落实了家庭监护责任或委托监护责任,为16名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中的13名落实了户口登记,帮助15名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全部返校复学或提供特教帮扶(残疾儿童)。

加快制定儿童保护服务有关标准

李红兵表示,“十三五”未来几年,本市将继续加大资金投入,拓展完善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领域的分类保障政策,保障各类困境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注重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制定专门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和保护的扶持发展政策和监管制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各类专业社工机构、公益慈善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积极、有序参与。另一方面,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下,加快有关标准、规范、准则的制定,促进儿童保护服务参与者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确定的原则和条款,搭建政府、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儿童福利与保护体系,让更多儿童受益。本报记者 叶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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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人次家长

因失职被批评教育

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和保护处获悉,截至11月,全市共有31人次父母因监护失职被批评教育。 儿童福利和保护处处长李辉表示,根据民政部日前部署的专项行动,本市市区民政部门开展了对街乡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的入户调研,并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工作。专项行动主要调研的内容是父母对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是否落实监护责任,对失学辍学的儿童是否履行了义务教育责任。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父母在监护责任和义务教育责任方面有缺失,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共计31人次。“大多数都是思想意识的问题,我们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后期也会监督他们的整改进度。”李辉表示,对于情节较轻的父母,将给予批评教育,如果情节较重,甚至引发严重后果的,有可能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等法律措施。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叶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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