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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经理受贿获刑 收受好处费370余万元

2017-12-29 02:56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一银行经理受贿百万获刑

某行北京市分行私人银行部原产品经理关某,伙同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兼某行私人银行部北京分部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为两家公司在银行销售金融产品提供帮助,并收受公司贿赂款370余万元。关某将其中的137万余元据为己有,130万元分给王某,其余分给各网点销售人员。记者12月28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越权代售私募基金

今年37岁的关某大学文化。一审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关某在担任某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主要负责私人银行专属产品调研、发行、推广、培训等工作,其间他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并利用王某担任某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兼某行私人银行部北京分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在分行销售金融产品提供帮助。

为此,两公司以奖励、佣金等名义将372万余元汇至关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关某将其中130万元分给王某,其中104万余元分给分行销售网点多名工作人员。去年8月30日,关某被查获归案,赃款部分追缴。法院审理期间,银行将关某分给销售网点工作人员的部分涉案款共计103万元移交至法院。 

庭审辩称受人指示

根据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某行《关于加强网点第三方产品代销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质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但审计署相关书证显示,王某和关某等人,越权审批代理销售涉案公司发行的私募产品“汉红基金”、“华安基金”,夸大、虚假宣传产品,误导客户进行投资,或者以虚构劣质资金、开放赎回时间和预期收益率等虚假手段,帮助两家公司骗取客户投资。截至2015年6月末,分行共代销“汉红基金”7.79亿元,部分到期后基金管理公司无法兑付;代销“华安基金”9.02亿元也面临风险。

庭审中,关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他作为普通员工是受领导王某指示完成工作,其对于收受贿赂无决定权,在本案中不起主要或支配作用。此外,其受贿数额应按实际取得数额计算等。 

积极退缴获得轻判

法院查明,关某伙同王某并利用王某的职务便利,具体负责两公司相关金融产品的申报、宣传或销售等事宜,在该环节王某利用了其职务便利,而关某系直接经办人或具体实施者,他与王某虽存在工作岗位、职责、权限的区别,但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分主次,二者缺一不可。

在收受贿赂环节,关某在提供收款账户、取现、分配及处置贿赂款等方面均系直接操作人和积极实施者。对其利用王某职务及自身工作便利受贿的事实既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又有客观收取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关某将大部分贿赂款转交给了王某和有关销售人员,故认定受贿数额为137万余元。

市二中院认为,关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关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亲属主动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没收。

此外,王某也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3年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其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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