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夏)陈某的汽车在车库起火自燃,将一旁停放的别克车烧毁报废,另有4辆车遭受不同程度损毁。别克车主将陈某、保险公司及小区物业诉至法院,索赔财产损失23万余元。
近日,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承担合理损失70%的赔偿责任,停车场所属的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陈某赔偿163368元,某物业公司赔偿70014元。
2017年5月12日晚7时许,陈某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起亚智跑轿车停放到石景山区某小区的地下二层车库,之后事故车起火自燃,连带把旁边停放的一辆别克牌SUV轿车烧损报废,车内的安全座椅、行车记录仪等物品全部烧毁。此外,旁停的另有4辆汽车遭受不同程度损毁。
别克车主王某认为,小区物业的消防及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危害结果的加重。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作为陈某的保险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对陈某、保险公司、小区物业提起诉讼。
自燃车主陈某认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诉保险公司表示,只在交通事故中予以赔偿。被诉物业公司则称,对停放车辆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据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中载明,起火部位位于陈某起亚智跑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和车辆油路故障,不排除交通事故造成散热系统故障致灾,不排除交通事故造成电器故障致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火灾由陈某的轿车发动机舱内起火引发,陈某应负主要责任。
某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场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保证地下停车场的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后正常启动,故具有一定责任。
对陈某与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予处理,双方的纠纷应另案起诉解决。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