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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起争议 缺签名未获法院支持

2018-01-14 02:28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代书遗嘱起争议 缺签名未获法院支持

宋老太有四个子女,宋老太死后,按照继承法四个子女应平分宋老太的财产,但是大儿子此时拿出一份手写的代书遗嘱,称宋老太临终前立下了遗嘱,将其房产指定大儿子继承。大儿子为此和其他三个子女产生分歧,诉至法院。日前,通州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书遗嘱应该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字,但大儿子拿出的遗嘱缺乏这一要素,此外其他证据链也不充分,因此最终判决对这份遗嘱的有效性不予认可,宋老太的房产由四个子女平分。

代书遗嘱引出房产争议

宋老太共有四个子女,老伴已经于多年前去世。宋老太在老伴去世后的七八年间一直跟随大儿子生活。大儿子称,宋老太临终前立下遗嘱,指定房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为此,大儿子拿出落款日期为2007年7月4日的手写“遗嘱”一份,遗嘱内容大致为“为了防止我死后发生争议,特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房产全部归大儿子所有。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即由宋老太之外的人手写,该遗嘱立下之时共有四名见证人,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了遗嘱内容,另一名见证人代替宋老太签字,名字上还按有宋老太的指印。

庭审过程中,大儿子申请四名见证人出庭作证。除上述证人证言外,大儿子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宋老太知晓并同意上述遗嘱的内容,并亲自按捺指印的事实。双方也均无法提供宋老太的指纹样本与上述遗嘱上的指纹进行比对。

法院判决四子女平分房产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关于大儿子提供的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中并无宋老太本人的签字,虽有一枚指印,但当事人均无法向本院提供对比样本,无法确认指印的真实性。除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外,现无任何证据可对“遗嘱”确系宋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佐证。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应当由提供遗嘱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大儿子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不认定遗嘱有效,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上述遗产,宋老太的四个子女各继承通州此房屋产权份额的四分之一。

法官建议最好采用公证遗嘱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按印、名章等均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为极易伪造或非主动按捺,进而对认定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存在障碍。代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签字。

如果代书遗嘱中,遗嘱人并未亲笔签字,则需要充分证据证明按印为遗嘱人本人知晓遗嘱内容与其意思表示一致后所主动按捺,并辅以见证人证人证言、遗嘱订立过程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对形式欠缺的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当从严掌握,在没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字,且手印真实性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即使有见证人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亦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此种情形下遗嘱无效。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如希望通过遗嘱形式对自己的身后事进行安排,建议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日后纠纷的可能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贾玉静(QC0005)作者: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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