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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维权“葛优躺”胜诉

2018-02-24 06:16 北京晨报

来源标题:葛优维权“葛优躺”胜诉

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但艺龙网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葛优不满形象被用

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并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葛优认为该微博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艺龙网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删除上述微博。同年12月7日,艺龙网公司未经葛优审核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但葛优认为该致歉实为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致歉没有诚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万元。

主动道歉不予免责

判决后,艺龙网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中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过高。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当其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时,能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并对社会形成行为指引,其起到的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因此,艺龙网公司认为其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另外,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具有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并请求对方谅解的功能,是对被侵权人内心伤害的一种填补,赔礼道歉的效果难以量化。本案中,艺龙网公司确实发布了含有致歉内容的微博,但在葛优不认可该致歉且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上述致歉微博不能达到相应的致歉效果。故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还认为,葛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公司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5万元处理适当。

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岳崎(QN0012)作者: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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