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平谷区法院对3起涉及绿化的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平谷区园林绿化局未依法强制执行3份《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的行为违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月2日施行后,本市宣判的首例案件。
2015年1月到5月,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先后对北京梨树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种无证砍伐的三处树木。随后梨树沟旅游公司缴纳了罚款,但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补种。
平谷区检察院认为,梨树沟公司多次破坏林木资源,且未按照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中要求的补种树种和补种时间进行补种,导致遭受破坏的生态公益林未得到及时修复。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在责令补种期满后,未依法履行代为补种的法定职责。经检察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后,该局虽予以回函,但仍怠于履行代为补种的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向平谷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平谷园林绿化局怠于履行代为补种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园林绿化局依法履行代为补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