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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两年发出145份人身保护令 11%离婚案存家暴情节

2018-03-28 07:35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法院两年发出145份人身保护令

3月27日,北京市妇联联合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案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

家暴受害者多为女性、儿童和老人

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施行两年多以来,北京法院对受理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书共17463份,其中当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节的有1867份,占比近11%。

其中,涉家庭暴力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反映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家暴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儿童和老人,主要集中在妻子遭受丈夫的暴力。

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案件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多数仅有口头陈述,而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不足,导致未能认定存在家暴情形,诉求没有能得到法院支持。

据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常红岩介绍,《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投诉在2016年有438件次,2017年404件次,分别占据全年信访总量的18.7%和15.7%,在7大类113个小项的分类中,均居第一位,且投诉主体97%以上为女性。

子女原则上不宜由施暴人抚养

陈女士称胡先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她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婚生子目前跟随胡先生生活,和胡先生同一户籍,且就读学校在胡先生户籍地,一审判孩子由胡先生抚养。

但二审法院认为,胡先生除在与陈女士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因伤害他人被刑事处罚,胡先生的个性特征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孩子单独随陈女士生活的时间较长,陈女士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且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于是改判孩子由陈女士抚养。

据介绍,在此类案件中,因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的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可能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

当然,将未成年子女判归受害方抚养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受害方本身具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存在,如受害方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等情况,法院则会考虑将子女判归另一方抚养。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被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安凤德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来,北京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5份。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的,法院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维护保护令的权威和严肃性。

比如,房山法院法官在对保护令申请人谷某进行回访时,了解到被申请人赵某虽然没有再次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但多次对谷某进行电话骚扰,于是法官将被申请人赵某传唤到庭,依法进行口头训诫,有效阻隔了被申请人的骚扰,防止了新的施暴行为的发生。

延展

人身保护令 男性也可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多项措施,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法院可以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北京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年过六旬的谷女士自结婚以来因为老公“重男轻女”等观念,遭受家暴三十多年。在一次因琐事吵架中,谷女士的丈夫用枕头捂住她的口鼻,造成她鼻子流血,头部及面部肿胀,眼睛被封,四肢疼痛。谷女士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向法院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

法官经庭审查证,谷女士的丈夫多次殴打她,根据谷女士提供的证据,法官认为谷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不止女性,男性如果遭遇家暴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男性遭家暴的情况虽不常见,但确实存在。此前北京门头沟法院便曾发出全市首张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这起案件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后生育一女。张先生称,婚后两人多次发生争吵。妻子李女士打伤了他,他到医院后诊断为多发伤。后李女士再次对他进行殴打,他受伤后报警。

因为不堪忍受,张先生于是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女方在哺乳期,不符合起诉条件,张先生没有申请立案,于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妻子殴打、辱骂和骚扰他。

同时,张先生还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的检查申请单、门诊证明书、门诊病历、伤情照片,以及110接处警记录及执法记录仪影像等作为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门头沟法院经审查,裁定禁止李女士对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张先生。如果李女士不遵守保护令,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董佳兴(QN0008)作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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