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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业态劳动争议逐年增多 焦点集中双方是否劳动关系

2018-03-28 15:34 北京晚报

来源标题: “互联网+”新业态劳动争议逐年增多

今天(28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0-2018)》。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与此相关的劳动争议也逐年增多。此类争议的首要焦点在于网络平台运营商与从业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八年间,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什么值得关注的特点呢? 据北京一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像网约车、网络主播等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不断涌现,新业态就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等方面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模式存在差距,在企业用工管理方式上也呈现明显不同的特点。柴某等11名网约车司机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柴某等人于2014年入职某公司,通过某打车手机软件平台系统派单从事司机工作,驾驶车辆由某公司提供,但需交纳车辆押金;每周工作六天,车辆限行日无需出车,每天早7:00必须登录用车平台,7:30前必须出车,晚9:30后才能收车;按周或按月开会,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另外,柴某等人的工资由A公司账户发放,B公司系某用车网站和某打车手机软件的经营者,通过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向用户提供网约租车服务。

柴某等人向海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支持了柴某等人的请求。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合同订立、业务组成及用工管理、经营收益及报酬发放、经营地点、社保缴纳等五个方面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分析,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无需支付柴某等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柴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说,法院审理新型劳动争议案件,首先须在现行法律下审理,二是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三是审判尺度适当放宽。

责任编辑:李若晨(QN0046)作者:张宇 实习生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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