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3月29日审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禁止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上路,电动自行车拟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快递、外卖车等不遵守交通规则将加大处罚。对《条例(草案)》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
电动自行车取得牌照后方可上路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富莹对《条例(草案)》作说明。她介绍,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到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这些车辆速度快、重量大、制动性能不稳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共享单车发展迅速,但相应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滞后。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已达220多万辆。以共享单车为主的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无序发展挤占公共资源等问题突出。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产品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外,根据《条例(草案)》,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滑板车独轮车上路
《条例(草案)》明确了非机动车种类,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草案规定,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李富莹介绍,鼓励市民使用自行车出行,鼓励企业开展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草案第六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企业自行车租赁服务不能满足出行需要的地区,组织提供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草案提到,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提出要求。其中包括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投放车辆的数量进行合理控制;在人流量大的公共交通站点、学校、医院等区域,引导承租人规范停车;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等。
快递外卖车等不遵守交规将加大处罚
李富莹介绍,关于快递、外卖等特殊行业用车的管理,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情况比较复杂,既有电动自行车,也有摩托车和动力三轮、四轮车等机动车。一方面,公众关于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批评比较强烈,立法有必要予以回应;另一方面对其管理既要考虑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又要兼顾市民需要和相关行业发展。鉴于此,草案一方面授权市商务、交通、邮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有关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罚款、约谈企业负责人、扣押收缴违法车辆等处罚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驾驶车辆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实施逆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醉酒驾驶、骑行通过人行横道、使用车辆牵引载人或者载物装置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当场扣押违法车辆,并处500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个月内对同一企业用车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5次罚款处罚决定的,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其对违法行为人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车辆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