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在餐馆用餐时,由于服务员操作不当,将点燃的酒精块甩到她身上,造成腹部和腿部等处烧伤。为此,郭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餐馆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此案,郭女士获赔8000余元。
2017年7月23日下午,郭女士与好友到通州某餐馆就餐。其间,餐馆服务人员操作不当,将点燃的酒精块甩到郭女士身上,火焰迅速在她的双腿及上身蔓延开来。情急之下,郭女士在好友的帮助下将衣服撕扯下来,几近赤身裸体才避免被进一步烧伤。经医院诊断,郭女士为二度热烧伤,腹部、左上肢、双下肢烧伤。此后,她多次去医院治疗,而餐馆只前期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郭女士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餐馆认为郭女士索要的赔偿数额太高,希望法院根据案情降低赔偿标准。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餐馆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合计8000余元,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