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陈斯)本市多部门共同起草、完善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已于上周起正式实施。记者日前从市住建委获悉,根据《意见》,全市各区可因地制宜,建设1至2个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建筑垃圾如何处理,一直是城市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据统计,2017年度北京市建筑拆除5985万平方米,产生建筑垃圾约3000万吨,2018年还将实施4000万平方米的建筑拆除,预计还将产生约2000万吨建筑垃圾。
为解决这一问题,市住建委联合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起草、完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意见》共十三条,包括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各级责任主体、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一体化综合利用管理模式等内容。
《意见》提出,拆除类项目应当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各区可因地制宜建设1至2个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待任务完成后拆除,相关部门将依法加快办理手续;需要转运或现场无法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应按相关规定将建筑废弃物运至有资质的消纳场或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工厂进行合理处置。无法实施资源化处置的,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以及行业监管的原则,由产生单位妥善处置。
《意见》明确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费用应由发包、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格不高于现行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150%,并纳入项目拆除成本或项目建设成本中。此外,《意见》提出了资金支持与政策扶持两大创新举措:一是提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资金可用于支持各区违建拆除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费用支出;二是提出资源化处置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工程由谁拆除?如何确保资源化再生品得到妥善使用?在建筑拆除方面,《意见》要求拆除实施主体具备资源化处置利用能力,制定处置利用方案并落实,各区负责监管。在建筑设计方面,《意见》双管齐下,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废弃物再生品的使用,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二是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品,监理单位实施监理。